玉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76-12329
办公地址: 玉树州曲麻莱县黄河路49号
官方网站: http://www.qhgjj.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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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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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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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0971)6164043转600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玉树州
电话:0971-6164040
2020年度玉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各按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各按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0年度玉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700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4402元。
2020年度玉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2019年度玉树统计部门公布的玉树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能低于玉树最低工资标准。
房屋类:
(一)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中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
8、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四)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购买二手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7、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六)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购买集资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6、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房款(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及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九)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7、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8、购买集资建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9、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10、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通知等。
3.出国或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4.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5.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情况明细、身份证。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①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继承人证明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时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身份证
8.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身份证。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身份证。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这里的单位指破产、倒闭、解散单位),提供单位破产、倒闭、解散的相关文件、个人未就业证明、身份证。
11.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生活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价格核准通知书”及住户登记表、付款凭证、身份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身份证;
3.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身份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身份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或发票、身份证;
6.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集资建房、分房方案及职工分户花名表、职工交款收据、身份证;
7.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单位协议、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通知等。
3.出国或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4.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5.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情况明细、身份证。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①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继承人证明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时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身份证
8.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身份证。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身份证。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这里的单位指破产、倒闭、解散单位),提供单位破产、倒闭、解散的相关文件、个人未就业证明、身份证。
11.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生活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部分提取: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
4、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5、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7、职工患重大疾病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详提取细额度请向玉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全额提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真实购房行为,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符合“中心”规定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6、满足“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不同贷款情况,需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集资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集资建房协议》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二手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5)未过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四份;
(6)所购房屋是近十五年竣工房屋的证明资料;
(7)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8)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商品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40%,实际额度以玉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为准。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