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99-12329
办公地址: 萍乡市安源区公园路富丽大厦7楼
官方网站: http://zfgjj.pingxiang.gov.cn/
上班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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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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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0799-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2020年度萍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缴存比例不高于12%,超过最高缴存标准缴存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税金。
2020年度萍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15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842元。
2020年度萍乡各缴存单位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萍乡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萍乡社保最低缴存基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
4、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预留印章或单位公章;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不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且相关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2、已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贷款一年以后且住房公积金帐余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保留200元)用于最后一次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注:符合以上提取去条件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个人帐户终止缴交并办理封存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前提下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贷款对象:
(1)贷款对象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申请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职工;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申请人或配偶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4)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
(5)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6)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如申请人为其他人提供贷款等借款担保,担保等同于贷款;
(8)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条件:
(1)申请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第三套及有三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市城区自建住房的缴存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政辖区以外、属政府拆迁具有正规的拆迁审批手续除外);
(4)欠(停)缴、封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申请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担保。售房单位应与中心签定公积金按揭贷款协议且在中心委托的业务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并留足不低于借款金额5%-15%的保证金。
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及委托银行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1)提供合法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件),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未婚证明文件(有效期一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证明或最近半年工资收入凭证;
(3)购买住房者,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以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一年),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房屋交易部门核准的合同,购买单位房改房的需提供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房屋买卖审批表》、单位购房通知书,以上均需提供所购住房的首期付款发票;
(4)县、湘东区自建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时效为两年;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时效为两年;
(6)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房屋,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需50%(含)以上的份额)的证明和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以全部产权作抵押的证明;
(7)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8)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一个月);
(9)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手房:
1、借款人在购买楼盘处或中心领取《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填写,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2、借款人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中心审批;
3、受委托银行依据中心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发放贷款。
二手房:
1、借款人在中心领取表格并填写,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2、房屋买卖双方到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3、房产评估公司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中心将审批通过后的贷款资料移交受委托银行;
5、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6、受委托银行依据借款人名下房产的他项权证办理放款手续。
贷款额度: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评估价格、职工工资收入和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因素具体确定。
(2)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首套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房价的80%。购买二手房或大修住房贷款的可贷额度不超过购买房屋成交价值的50%(以交易契税凭证为准);
(3)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由现有的55万元提高至60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款比例由现在的40%降低至30%
(4)市区职工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5)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总和不超过房屋总价。
贷款期限:购买、建造或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
(1)申请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
(2)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作担保的,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