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71-6164428
办公地址: 西宁市城西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
官方网站: https://www.xnzfgjj.com/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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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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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语音查询指南:
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青海省以外地区需加拨区号0971),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1)查询个人公积金:根据语音提示按“1”,输入个人身份证后按“#”键;输入公积金网站查询密码后按“#”键,即可查询个人公积金信息。
(2)查询个人贷款:根据语音提示按“2”,输入个人身份证后按“#”键;输入公积金网站查询密码后按“#”键,即可查询个人贷款信息。
(注:身份证尾号为X时,输入0代替)
1、中心业务大厅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支取业务、贷款业务
地址:西宁市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
联系电话:5261111
2、铁路分中心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支取业务、贷款业务
联系地址:西宁市昆仑东路199号
联系电话:7122557
3、大通管理部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支取业务、贷款业务
联系地址: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298号仁和世家付6幢4楼
联系电话:2816056
4、湟源管理部: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支取业务、贷款业务
联系地址:湟源县青藏路1号丹葛尔青稞酒大酒店
联系电话:2433150
5、湟中管理部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支取业务、贷款业务
联系地址:湟中县鲁沙尔镇庄隆路5号
联系电话:2232631
6、中心广场业务网点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
联系地址:西宁市胜利路2号
联系电话:6146576
7、西大街业务网点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
联系地址:西大街49号(三丰商贸城楼下)
联系电话:8247108
8、城北业务网点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支取物业费
联系地址:西宁市小桥大街38号
联系电话:5134560
9、五四大街业务网点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
联系地址:同仁路21号
联系电话:6183520
10、城东业务网点
业务范围:归集业务
联系地址:西宁市建国南路26号
联系电话:8170227
2021年度西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5%~12%
职工:5%~12%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2021年度西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700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4591元。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基本材料:
1、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2、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购房:
1、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集资房建房协议书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首付款收据、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提供售房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5、若支取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集资建房的
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和集资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市、区)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并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若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5、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市、区)级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并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若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在西宁中心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明细;
(2)其他中心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及《住房借款合同》、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或契税发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租赁自住住房的
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已婚配偶无工作的,提供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无收入证明)、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完税证明;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一次性安置(买断)公证书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4、死亡、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同意转入单位的协议书;
步骤一:
提出申请: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填写《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并提交办理材料。
步骤二:
办理手续:职工持《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所需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中心审核后,打印《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签章。
步骤三:
提取公积金:受托银行凭审核后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
1.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
4.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6.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在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留存一年缴存额),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其新增职工(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或原单位缴存不正常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即可在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9.不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以上贷款条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公积金明细清单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承诺书》;
10.有个人贷款上未还清的,不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用材料:
1.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有效期为2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身份证正反面);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
4.申请人及配偶工资折或工资卡明细原件复印件各1份(近6个月明细并加盖银行公章);
5.房价预付款收据复印件4份(复印件加盖开发商财务章)。
根据购房类型不同,选择不同材料:
1.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5份(经房产局备案)。
2.集资房: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5份(经房产局备案)。
3.回迁房:回迁协议书原件4份(经房产局备案)。
4.二手房:
(1)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份(完税日期不超过1年);
(2)西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3)过户后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复印件各3份(证件内页及图纸)。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贷款材料。
步骤二:
提交材料: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步骤三:
等待通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步骤四:
签订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步骤五:
银行放款: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值的70%,且不超过40万元。
1、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