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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建设大厦2层

办理时间:(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服务热线:12329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喀什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官方网址:https://www.xinjianggjj.com/ksdq/bmfw/zxwz/kszfgjjglzx.htm

电话查询

服务热线:12329

网点查询

地址: 喀什市天南路16号喀什行政服务中心(喀什科技文化广场)一楼B区

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和职工2021年度缴存比例为5%—12% ,两者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一个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按缴存职工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1006元(根据喀什地区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喀什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劳务年平均工资84021元÷12≈7002元/月的三倍计算);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620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21年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塔什库尔干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元);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单位:元)。

单位或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计算值有角、分的,分别先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位,再合计为月缴存额。

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计算,2022年度喀什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521元,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81元;即合计最高月缴存额为5042元,合计最低月缴存额为162元。

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5、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

6、离休、退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二条 提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申请部分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申请销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应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该贷款直至结清;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此笔贷款当前应正常还款,且不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否则该贷款应先结清或者该保证担保应先变更或解除。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当前该贷款应尚未结清,且提取申请人应为该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还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可的共同还款人。

5、租赁自住住房的,仅限喀什地区范围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租房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应租住满1年以上,同时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及以上,且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监护人、受托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各相关关系人均须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结婚证、离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个人银行卡;提取款项需转入开发商或单位售房款账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作为监护人代为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4、提取申请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本中心认可的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证明文书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委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人)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时间和时效以及提取款项划转方式、账户信息等;

提取流程

第二十条除在网厅、手机APP等在线服务平台能够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外,需临柜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资料,可就近到本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实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具体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跨省、区通办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操作规范(喀地公积金字[2018]23号、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此前本中心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按补充通知或新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贷款条件

1、应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

2、应为所购建住房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3、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此笔贷款当前应正常还款,且不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否则该贷款应先结清或者该保证担保应先变更或解除。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已支付所购建住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

7、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不动产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并同意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贷款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未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真实准确反映其基本缴存信息,包含缴存基数、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明细、缴存余额、缴至年月、状态、提取、贷款情况等信息;通过本中心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4、贷款资金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卡等贷款收款账户信息资料;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近一个月内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6、根据具体情况,还须包括所购建住房其他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本中心认可的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证明文书等必要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委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人)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时间和时效等;

7、以喀什地区本地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

⑵本中心认可的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⑶不动产属第三方的,经公证的不动产权属人授权委托书。

8、本中心认为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9、注意事项: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上的身份信息一致,同时也应与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第三十八条 贷款业务分类申请还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所购住房是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所购住房是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4、首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二手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或协议;

3、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

5、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拍卖公司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3、《成交确认书》;

4、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

5、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

1、《补偿安置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2、购建房合同或征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文件;

3、补差房款、已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

4、契税完税凭证(现房);

5、所补偿住房是商品住房的,参照本条(一)款类型规定还应提供购房手续。

(五)购买集资(统)建住房

1、《集资(统)建住房协议》;

2、首付房款收据;

3、《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本人所在页。

(六)建造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建造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5、现场查勘照片。

(七)翻建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翻建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

5、现场查勘照片。

(八)大修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维修加固方案。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

5、现场查勘照片。

(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建住房合同(协议);

2、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据;

3、当月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商业银行印章)。

贷款流程

1、贷款咨询→贷款受理(初审)→贷款审查(复审)→贷款审批(终审)→贷款签约→贷款担保落实→贷款复核发放。

2、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使用个人网厅或手机APP中查询贷款办理进度。

贷款额度

可贷金额的参考基本计算公式:

参考可贷金额=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合计金额×最高月还款比例×借款人到退休年限月数。

3、具体可贷金额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⑵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规定比例以内;

⑶应在不动产抵押价值的规定比例以内;

⑷应在借款人占所构建住房产权比例以内;

⑸最高月还款比例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双缴职工、单身或单缴职工)家庭月收入水平的60%;家庭月收入主要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是异地缴存职工)当前月缴存基数之和计算认定;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月收入证明并经中心认定的,该收入可合并计算为家庭月收入;月收入证明主要包括近期至少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有其他未结清商业贷款、银行卡透支等负债的,应在家庭月收入中核减此负债(即贷款月还款金额)。

贷款还款

1、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

2、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本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每月约定还款日起,直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在本中心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3、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未能在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内足额存入并维持当期应还款项以备本中心扣划造成借款拖欠的,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跨月即记入逾期。

第五十一条 贷款实际放款日即是贷款每月(期)应还款日。

第五十二条 月冲扣划还贷和共同还款

1、一般通过按月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个人银行卡中资金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也可自愿申请签订月对冲扣划还贷协议和共同还款承诺,通过每月先后足额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的缴存账户余额的方式归还贷款;缴存账户余额不足的,扣划个人银行卡中资金。

2、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本人携合法有效身份证,到本中心临柜提出申请并签订月对冲扣划还贷协议和共同还款承诺;或者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个人网厅或手机APP中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即可从次月开始实施扣划。

3、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因死亡、离婚、重大法律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其亲友可以申请增加为共同还款人。

第五十三条 提前还款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连续正常还款期满1年(12期)后,且已正常还款至当月(期)的,经本中心同意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2、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还款金额应不低于5000元,且应大于6期月还款额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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