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791-12329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房地产交易市场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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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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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查询:请拨打南昌市公积金查询电话(0791-6301991)进行查询;
2、柜台查询: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通过磁卡刷卡方式及身份证号输入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查询热线:0791-12329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12329人工座席查询服务项目
电话自助查询(IVR)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12329电话自助查询(IVR)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南昌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服务流程图
温馨提示:南昌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是实时查询
网点名称地址电话上班时间
中国银行南昌市洪雁支行青云谱区新溪桥路92号0791-88440381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中国银行南昌市江铃支行南昌市青云谱区江铃西四路133号0791-85250246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2号0791-88103343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中国银行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0号0791-8621617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号0791-86471576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中国银行南昌公积金服务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香江路199号房产交易市场3楼0791-8385164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湾里区办事处湾里区兴湾大道豫章花园13栋201室0791-8628117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进贤县办事处进贤县校前路0791-8628117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安义县办事处安义县东门路189号县建行三楼0791-8373160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新建区办事处新建区礼步湖大道639号(都市未来花园小区门口)0791-8373160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南昌县办事处南昌县府前东路88号县建行二楼0791-8373160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南昌市二七南路495号0791-87025725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南昌市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四楼(一部)0791-8628117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1、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时需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经批准才能调整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
提取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退(离)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籍,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以上第(一)款规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五)、(六)款规定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七)款规定的,患者及其配偶、父母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十二)款规定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且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的,产权人及其配偶仅能通过对冲还贷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约定提取的,当提取申请人或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提取申请人不能申请购房提取:
(一)同一套住房二十四个月之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产权变更的;
(二)两人(含两人)以上全款购买同一套住房,共有产权人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
(三)再次购买同一套住房且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四)购买写字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
第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与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住房产权转移的,提取申请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提取申请人办理提取时应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留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提取申请人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提取申请人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第二十九条 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提取受托人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三)父母、子女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四)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公证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以配偶身份申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父母、子女身份申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备案登记表、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非全款购买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提取,还应提供首付款证明材料、借款合同和征信报告。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财税专用付款凭证。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财税专用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
第三十四条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第三十五条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三十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下列还贷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还贷证明材料。
(二)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第三十八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电梯竣工验收报告、联合审批表、所装电梯费用发票及相关凭证、财政补助申请表等。
第三十九条 提取申请人与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租住公有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第四十条 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有效低保证明。
第四十一条 患九种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
第四十二条 退(离)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或离休证明。
第四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第四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四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籍的,应提供外地户籍证明。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柜台、线上、自助终端及协议约定等多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中心对存在疑义的提取申请材料,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十七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自购房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计税金额。全款购买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六十平方米且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五年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一年后再申请提取。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以付款凭证或安置房凭证载明时间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公有住房,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九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起一年之内,提取金额不可大于上一还款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二十条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每月可申请提取,当年提取总额不可大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每年可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籍,自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离)休、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提取金额为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四条 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相关证明有效期内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五条 患九种重大疾病的,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起一年内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商品房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未办理以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业务;
5、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6、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买受人之一;
7、具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8、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存量房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未办理以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业务;
5、借款申请人应为不动产权人之一;
6、具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7、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商转公申请人办理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借款申请人应为不动产权人或房屋买受人之一;
5、具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6、房屋如办理过购房性质的公积金提取业务,需间隔6个月后才能申请商转公,且可贷额度减去已提取金额;
7、申请转换的商业贷款为2016年5月16日(含)后发放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
8、申请转换的商业贷款的房屋为自住住宅。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贷款材料
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和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及面谈笔录);
3、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账户原件;
4、首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4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7、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8、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9、因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手房
本位详细介绍了南昌住房公积金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材料以及对应材料的份数,其中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A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B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合同》及准购单原件和复印件2份。更多信息详见本文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材料及对应材料的份数,其中重点提示下房地产交易部门成交明细单、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3份;更多信息详见本文。
贷款材料
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和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及面谈笔录);
3、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账户原件;
4、首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40%的首付款收据(证明)原件;
5、借款申请人及共申请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7、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
8、售房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委托银行一类收款账户原件;
9、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10、因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商转公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材料及对应材料的份数,其中《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商转公)2份;共同借款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原件2份;更多具体信息详见本文。
贷款材料
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和公积金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和面谈笔录);
3、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收款账号原件;
4、《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合同原件或存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原件;
7、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已确认的近1个月的还款记录表原件(包含当前贷款余额);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委托书》原件;
9、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商品房预约)》及《授权委托书》;
10、因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商品房贷款
办理流程:借款申请人申请→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受理→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签约→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 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发放
办理时限:中心环节8个工作日
存量房贷款
办理流程:借款申请人柜台(网上)申请 →担保公司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签约→办理抵押登记(市城区可由受委托贷款银行代办,县区需借款申请人亲自办理)→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发放
办理时限:中心环节8个工作日
商转公
办理流程:
1、中心垫资模式:借款申请人申请→受委托贷款银行受理(房屋坐落于市城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中心驻县区办事处受理(房屋坐落于县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5、16号窗口贷款受理(房屋坐落于市城区及原湾里区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签约→借款人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贷款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借款人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组合贷款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代为办理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转移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中心划拨资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2、自筹资金模式:借款申请人申请→受委托贷款银行受理(房屋坐落于市城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中心驻县区办事处受理(房屋坐落于县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签约→借款人结清贷款→借款人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中心划拨资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中心环节8个工作日
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购房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30%;二套房40%。
贷款比例: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的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金额及时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同时选择下述任一种还款方法,按月偿还贷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已偿还的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每月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