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39-3308640
办公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政务中心
官方网站: http://zfgjj.cngy.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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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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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020年广元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775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1650元
住房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限四川省境内);
2.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限四川省境内);
3.职工装修新购自住住房的(限四川省境内);
4.租赁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境内);
非住房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异地调动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职工考取研究生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8、职工离职参军的
一手房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余额并签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开发商的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租房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余额并签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不在本人名下或夫妻共同提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管理处(所)出具的房源查询信息原件。
特别说明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全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装修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余额并签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提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所装修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要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凭已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不动产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说明:
①、所装修住房需为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房产。②、所装修住房为商品房的,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年内办理提取;所装修住房为二手房的,在房屋过户后半年内办理提取。但本套房已申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含商业银行贷款还贷提取)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③、仅限于一次性提取且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还贷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余额并签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偿还广元市境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表和近三个月还贷记录。
5、偿还四川省境内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配套的《购房合同》原件;商业银行系统出具的加盖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表和近三个月还贷记录。
5、提前一次性还清购房贷款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或商业银行签署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
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销户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离休、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验退)、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出国、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或户籍注销证明;
4.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四、异地调动提取 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4.工作调动函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可提取或转出;本市行政辖区内仅能办理转移);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交的资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余额并签章。。
3、公安部门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4、代办人出具职工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4.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职工考取研究生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 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4.录取通知书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5.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原件验退);
八、职工离职参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3.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4.入伍通知书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重大疾病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余额并签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患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社区相关证明。
6、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特别说明:
①、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在最后一次发生费用后三个月内办理提取。②、提取金额为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支出金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符合以上条件办理提取的,在单位缴清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1.职工现场领取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yszfgjj.cn )下载申请表,并到所在单位签字加盖公章;
2.职工本人依据申请表所载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4.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和上报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得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
5.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全部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异地调动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部分提取
1、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限四川省境内):
提取额度:提取资金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与其他人共同购买商品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共有份额的70%,提取金额保留百元位。
2、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限四川省境内):
提取额度:提取的额度以房产交易契税发票载明的交易金额为准。提取资金不超过购房款的70%,提取金额保留百元位。
3、参与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限四川省境内):
提取额度:提取资金不超过单套集资建房价款的70%,提取金额保留百元位。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限四川省境内):
提取额度:提取资金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费用,提取金额保留百元位。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仅用于贷款满1年后偿还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限四川省境内):
提取额度:偿还按揭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按揭还款的总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截止还款当月的贷款余额。
6、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限四川省境内):
提取额度:仅限于一次性提取且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特别说明:所装修住房须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名下房产。本套房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办理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7、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限广元市境内):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8、职工本人及配偶《含子女、父母》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医保报销后的医药费支出金额。
1.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
2.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财产、连带担保保证文书;
4.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含单位部分)原则上应缴交至申请之日的上一月;
5.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不得超过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一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6.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抵押物两证办证时间超过一年的需重新评估,评估机构需是在中心登记备案的机构;
一、借款人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在职职工,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一方作为主贷人申请贷款。
1.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连续3个月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有欠缴、封存、断缴等情形)的,暂停受理其贷款申请;需从续缴之日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方可重新受理。
2.对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名下已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暂停受理其新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结清后需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方可受理。
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含单位部分)原则上应缴交至申请之日的上一月。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对借款人征信记录有连续达到90天或累计达到180天未按时归还借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对信用报告提示借款人(含配偶)有其他情形逾期记录且现已结清的,在证明其非恶意前提下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核减额度。
三、对于工作流动性大、经营稳定性差的单位、异地缴存单位职工及个人缴存者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落实抵押外,需实行第三方担保(担保人为本地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或本市具备担保条件的亲属)。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一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五、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出评估价值的80%);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七、中心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带上相关材料书面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贷款用途、条件、抵押、征信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3.同意贷款的,借款人携身份证明及借款手续与贷款人签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
5.抵押手续办理后,资料返回中心和贷款人;
6.中心划转委托贷款资金;
7.贷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名下缴存余额挂钩,夫妻双方均缴纳公积金的按余额最高一方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1、夫妻双方缴存余额1万以下(含1万);可贷倍数为15倍;
2、夫妻双方缴存余额1万—2万(含2万);可贷倍数为12倍;
3、夫妻双方缴存余额2万—3万(含3万);可贷倍数为10倍;
4、夫妻双方缴存余额3万—4万(含4万);可贷倍数为9倍;
5、夫妻双方缴存余额4万—5万(含5万);可贷倍数为8倍;
6、夫妻双方缴存余额5万—6万(含6万);可贷倍数为7倍;
7、夫妻双方缴存余额6万—7万(含7万);可贷倍数为6.5倍;
8、夫妻双方缴存余额7万—8万(含8万);可贷倍数为6倍;
9、夫妻双方缴存余额8万—9万(含9万);可贷倍数为5.5倍;
10、夫妻双方缴存余额9万—10万及以上;可贷倍数为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