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96-8225341
办公地址: 吉安市城南市民服务中心内
官方网站: http://zfgjj.jian.gov.cn/
上班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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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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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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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名 称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井冈山市办事处 | 井冈山市新城区五指峰大道(建行二楼) |
电话:0796-6896176 传真:0796-6893671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安县办事处 | 吉安县白云路 | 电话:0796-8411681 传真:0796-8411681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干县办事处 | 新干县中山路36号 | 电话:0796-2603087 传真:0796-2603087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丰县办事处 | 永丰县迎宾大道鑫鸿苑1号楼 | 电话:0796-2519295 传真: 0796-2516576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峡江县办事处 | 峡江县玉笥大道号 | 电话:0796-3673950 传真:0796-3673950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水县办事处 | 吉水县文化西路1号 | 电话:0796-3526144 传真:0796-3526144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和县办事处 | 泰和县白凤大道(办证中心二楼) | 电话:0796-5332321 传真:0796-5332321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安县办事处 | 万安县凤凰路 | 电话:0796-5705688 传真: 0796-5705688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川县办事处 | 遂川县工农兵大道21号 | 电话:0796-6318366 传真: 0796-6325221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福县办事处 | 安福县文塔路51号 | 电话:0796-7623419 |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新县办事处 | 永新县秀水路8号 | 电话:0796-7719125 传真:0796-7719125 |
2020年度吉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或高于12%
2020年度吉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90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400元。
2020年度吉安市直、县(市、区)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吉安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吉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2、在工作地租赁普通商品房、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非房屋类:
1、退休的;
2、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在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在职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代他人领取的,提供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一手房的:
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提供经房管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为10%)的原件,预付款凭证应为销售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凭证;在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契税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房改房的:
提供房改房成本价买卖合同、成本价买卖合同审批表及付款凭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设计部门出具的大修部位施工设计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
提供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和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文件,个人集资建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7、提前全部偿还购建住房贷款的:
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全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凭证;
8、房租、物业管理费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
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职工:
提供离休、退休审批表或《离休证》、《退休证》或社保局颁发的《养老金待遇证》;
2、单位因破产、解散、改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职工:
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的原件;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4、实行破产、解散、改制的单位职工,可持相关证明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申请委托还贷提取,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协议履行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提取年度对应月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委托人代办提取,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提取资金划入委托人联名卡账户;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年手工提取。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再次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间隔5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的,在征得被提取人同意后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2、提前还清全部购建房贷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但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最后一次的还本付息数额;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或房租加物业管理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20%)×12或提取额=(月房租+月物业管理费-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以每半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弥补差额。
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500元的余额
吉安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在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1、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
4、按规定已支付首期预付款;
5、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
6、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
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条件符合要求;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未婚证明)的原件;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单位同意代扣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承诺;
3、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未婚证明)的原件;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单位同意代扣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承诺;
3、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规定比例预付款凭证的原件;
购买存量房的
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交易合同(协议)、契税凭证、出让方和受让方房屋权属证明的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政府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合同(协议)、工程概预算书及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
单位集资建房的
提供个人集资建房合同(协议)、政府或政府部门批文、预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单位集资建房人员名单;
棚户区改造建房的
提供政府或政府部门批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征收办出具的相关证明、预付款凭证的原件及棚户区改造建房人员名单;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建设部门批文、房屋鉴定通知书、建筑设计部门改建(大修)设计文件、修房合同(协议)、工程概预算书及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调增为50万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