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36-6121798
办公地址: 张掖市肃南县大河路15号
官方网站: http://www.zyzfgjj.com/
上班时间: 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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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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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张掖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zyzfgjj.com/webhousefund/welcome.do#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2020年度张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不高于12%,各不低于5%,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在10%-24%之间选择偶数比例进行缴纳。
2020年度张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张掖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度张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19119元,最低不低于1520元;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最高原则上不超过6373元,最低不低于1520元。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且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或担保责任已解除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房屋类: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或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再就业的;
6、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
1.《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4.根据职工提取情形不同,还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房屋类:
(1)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及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一年内购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2)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缴租发票及工资收入证明。
非房屋类:
1、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复印件;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3、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未再就业证明。
6、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缴纳房租、住房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部分提取:
1、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证明资料,由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支付房租的实际费用、住院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实际缴纳的学费。
2、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持房屋租赁合同、缴租发票及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不超过当年房租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全额提取:
1、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有关证明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未再就业证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2.近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改造自住住房;
3.提供经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4.经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
6.根据有关政策公积金中心确定的其他条件。
1.《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购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收据;所购建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和房价证明资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自建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建房批文;装修改造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装修的相关证明;
3.以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清单》。以工资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每个担保人的《工资质押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及承诺书》;
4.以家庭成员名义购建房的,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最低1万元,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工资质押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且均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装修改造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万元。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实发工资×60%×贷款期限(月)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
办理场所及办理流程:按计划还款的,及时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由受托银行自动划扣,也可到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提前还款的,须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息。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担保人应依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3)违反《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