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建设巷1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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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网址:https://www.qhgjj.com/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注:这是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如果查询不到该市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请到果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查询电话:0970-8643110
查询项目: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2020年度海北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房屋类: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借款人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借款人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房租面积以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准(注:西宁地区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4、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6、购买集资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0、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4、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调离本行政区域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转入证明(需注明公积金转入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1、咨询:职工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柜台咨询有关情况,填写相关资料。
2、受理: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柜台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3、提取: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专柜办理提取。
房屋类: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住证件;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6、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7、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8、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担保。
1、商品房贷款、集资房贷款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或集资房办理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二份;
B. 《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a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b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 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D.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
E.《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两份;
F.开发商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G.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 《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I.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J.担保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复印件各两份;
K.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
(2) 购买商品房或集资房办理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三份;
B. 《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a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五份;
b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的《 集资建房协议》原件五份;
D.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E.《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三份;
F.开发商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G.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H.《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I.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五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J.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四份;
K.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
2、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
(1)办理二手房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二份;
B.《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 房屋买卖契约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证》复印件各两份。
D.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的契税完税发票复印件二份;
E. 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F.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H.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I.担保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复印件各两份;
J.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
(2)办理二手房(仅限于建筑年限不超过10年的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A.《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三份;
B. 《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C.《 房屋买卖契约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证》复印件各五份;
D.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的契税完税发票复印件五份;
E.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F. 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打印件一份;
G.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H.《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此表目前仅限于西宁购房的借款人);
I.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五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J. 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四份;
K.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一式二份;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 》一式二份;
(3)银行按揭贷款公证书、购买自住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4)偿还按揭贷款还款明细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付清全额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
(6)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离异职工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8)担保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复印件各两份;
(9)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
1、借款人到所在地受托银行领取《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还保证书》,填写完整并加盖夫妻双方单位行政公章,协带要件所需资料交予受托银行经办人员。
2、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将借款人资料收件初审,合格后录入公积金管理系统贷款管理项下的贷款申请栏,提交中心审核,并将纸质资料于每周周五下午报中心。报纸质资料时:(1)办理公积金联保贷款的,从系统中打印《申请表》两份;(2)办理抵押担保贷款的,从系统中打印《申请表》、《自行安置书》、《抵押登记申请表》各两份,由银行初审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在《海北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银行意见一栏签署银行初审意见。
3、中心收到借款人资料,经信贷人员复审(借款人贷款资格、房源、录入资料完整性、贷款额度等)合格后报中心审贷会审批;
4、审贷会审批通过后,将借款人资料返回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手续,办理公积金联保贷款的至此就可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5、办理抵押担保贷款的,受托银行信贷员同借款人持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6、中心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借款人须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7、以上手续齐全后,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贷款额度: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根据我州和西宁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首付比例下调到20%;
2、为满足我州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