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11-12329
办公地址: 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官方网站: https://gjj.zhenjiang.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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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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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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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镇江住房个人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s://www.zjgjj.cn/hfmis_wt/login?zhlx=1
镇江住房单位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s://www.zjgjj.cn/hfmis_wt/login
微信公众号查询: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缴存、提取政策咨询:84411854 84441398
贷款政策咨询:84441108 84448218
政策维权投诉:844411854
效能作风投诉:84420519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各12%。
2021年度镇江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0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020元。房屋类:
1.购买自住商品房
2.购买公有住房
3.购买二手房
4.大修自有住房
5.翻建自住住房
6.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
7.建造自住住房
8.按年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9.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0.拆迁购买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1、出境定居的;
2、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镇江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出境定居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境外身份证件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离休、退休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1—4级)或残疾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公积金有效凭证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迁入及迁出两份)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
6.公积金有效凭证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协保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镇江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出境定居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境外身份证件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离休、退休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1—4级)或残疾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公积金有效凭证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迁入及迁出两份)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
6.公积金有效凭证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协保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 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4.公积金有效凭证
温馨提示
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须提供单位代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开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已转入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由城区客户服务部提供)。
2.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总流程
提交材料→ 提取审核→ 提取审批→ 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部份提取
1.购买自住商品房
2.购买公有住房
3.购买二手房
4.大修自有住房
5.翻建自住住房
6.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
7.建造自住住房
8.按年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9.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0.拆迁购买自住住房
全部提取
1、出境定居的;
2、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贷款条件
1.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5.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6.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8.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镇江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资料,共同购房的父(母)子一并提供。
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本市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汇缴证明);
(3)信用查询承诺授权,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
(4)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2.子女
(1)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2)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资料:
(1)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
(2)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发票或税务监制的购房收据及复印件;
(3)已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全额发票及复印件。
担保资料:
1.抵押担保(抵押物房产必须在借款所在地)
(1)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2)用非所购房产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有未成年人持有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
(2)用他人有价证券而由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须有价证券所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冻结止付证明。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镇江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资料,共同购房的父(母)子一并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本市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汇缴证明);
(3)信用查询承诺授权,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
(4)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2.子女
(1)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2)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购房资料:
(1)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3)契税发票及复印件;
(4)评估报告。
担保资料:
1.抵押担保(抵押物房产必须在借款所在地)
(1)必须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有未成年人持有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
(2)用他人有价证券而由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须有价证券所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冻结止付证明。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资料,共同购房的父(母)子一并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本市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汇缴证明);
(3)信用查询承诺授权,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
(4)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2.子女
(1) 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2)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资料:
(1)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3)乡级以上的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堪证明及复印件;
(4)支付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四、担保资料:
1.抵押担保(抵押物房产必须在借款所在地)
(1)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用非所购建房产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有未成年人持有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
(2)用他人有价证券而由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须有价证券所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冻结止付证明。
翻建住房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资料,共同购房的父(母)子一并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本市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汇缴证明);
(3)信用查询承诺授权,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
(4)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2.子女
(1) 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2)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资料:
(1)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3)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4)支付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四、担保资料:
1.抵押担保(抵押物房产必须在借款所在地)
(1)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用非所购建房产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有未成年人持有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
(2)用他人有价证券而由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须有价证券所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冻结止付证明。
五、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造住房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资料,共同购房的父(母)子一并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本市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汇缴证明);
(3)信用查询承诺授权,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
(4)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2.子女
(1) 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2)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资料:
(1)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文件)及复印件;
(3)支付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四、担保资料:
1.抵押担保(抵押物房产必须在借款所在地)
(1)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用非所购建房产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有未成年人持有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
(2)用他人有价证券而由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须有价证券所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冻结止付证明。
购买合作建房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资料,共同购房的父(母)子一并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本市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汇缴证明);
(3)信用查询承诺授权,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
(4)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2.子女
(1) 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2)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资料:
(1)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经批准的《职工合作建房申请表》及复印件;
(2)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及复印件;
(3)房款的票据及复印件。
四、担保资料:
1.抵押担保(抵押物房产必须在借款所在地)
(1)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2)用非所购房产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有未成年人持有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
(2)用他人有价证券而由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须有价证券所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冻结止付证明。
1、申请:借款人填报借款申请表;
2、审批:银行审批后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3、签约:在约定时间到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保险、公证手续;
4、划款:借款人办理储蓄卡,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并办理划款;
5、还款: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
6、终止:借款人还清本息后,解除抵(质)押登记。
等额本息还款
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
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