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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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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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账户余额查询:http://zfgjj.bynr.gov.cn:10049/wt-web-gr/grlogin
单位账户查询:http://zfgjj.bynr.gov.cn:10049/wt-web-dw/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临河区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电话:0478-8988626
五原县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电话:0478-5537835
磴口县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电话:0478-4215723
乌中旗管理部
地址:海流图路附近
电话:0478-5913969
乌后旗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电话:0478-4666214
杭后管理部
电话:0478-6623103
乌前旗管理部
地址:教育路附近
电话:0478-3267937
2020年度巴彦淖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原则上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5%。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非房屋类: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7、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8、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9、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财务章及领导印鉴。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支取申请资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资金归集科科长(旗县管理部主任)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定通过。
5、前台工作人员办理支取手续,打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即时办理。
6、会计核算科拨付资金(银行汇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部分支取(不超过80%)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4、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5、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本息: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7、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贷款职工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
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其它复印件2份);
2、婚姻(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复印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2份);
3、借款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4、不低于总房价30%(二套房为50%)的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2份);
5、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
6、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7、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最新工资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2份);
9、抵押物或保证人证明材料清单(2份);
10、《借款申请人征信报告》(1份);
11、《朔州市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样表)。
根据不同贷款情况,需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手房贷款:
1.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完税发票原件。
4.抵押评估报告。
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
(1)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预销售备案的网上合同文本)原件。
(3)首付款发票(当地税务部门机打核发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原件。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还需提交《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期房最高贷款比例由70%提高到80%;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由60%提高到70%。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