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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巴彦淖尔市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账户余额查询:http://zfgjj.bynr.gov.cn:10049/wt-web-gr/grlogin

单位账户查询:http://zfgjj.bynr.gov.cn:10049/wt-web-dw/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网点查询

  临河区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电话:0478-8988626

  五原县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电话:0478-5537835

  磴口县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电话:0478-4215723

  乌中旗管理部

  地址:海流图路附近

  电话:0478-5913969

  乌后旗管理部

  地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电话:0478-4666214

  杭后管理部

  电话:0478-6623103

  乌前旗管理部

  地址:教育路附近

  电话:0478-3267937

缴存比例

2020年度巴彦淖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原则上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5%

缴存基数

2020年度巴彦淖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巴彦淖尔2019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原则上不超过巴彦淖尔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巴彦淖尔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非房屋类: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7、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8、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9、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同情形需要的不同材料

提取流程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财务章及领导印鉴。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支取申请资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资金归集科科长(旗县管理部主任)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定通过。

  5、前台工作人员办理支取手续,打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即时办理。

  6、会计核算科拨付资金(银行汇款)。

提取额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部分支取(不超过80%)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4、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5、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本息: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7、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

贷款条件

  贷款职工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

  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异地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其它复印件2份);

  2、婚姻(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复印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2份);

  3、借款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4、不低于总房价30%(二套房为50%)的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2份);

  5、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

  6、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7、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最新工资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2份);

  9、抵押物或保证人证明材料清单(2份);

  10、《借款申请人征信报告》(1份);

  11、《朔州市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样表)。

根据不同贷款情况,需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手房贷款:

1.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完税发票原件。

4.抵押评估报告。

  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

  (1)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预销售备案的网上合同文本)原件。

  (3)首付款发票(当地税务部门机打核发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原件。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还需提交《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贷款流程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期房最高贷款比例由70%提高到80%;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由60%提高到70%

贷款还款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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