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32-4864317
办公地址: 定西市漳县武阳镇
官方网站: http://www.dxgjj.cn/
上班时间: 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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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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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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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定西市暂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需要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人员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内咨询工作人员。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中华路54号
电话:0932-8223323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定区管理部
地址:公园路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漳县管理部
地址:蔺家庄附近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岷县管理部
地址:和平街75号
2020年度定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24%(个人12%,单位12%),最低为10%(个人5%,单位5%),高于24%或低于10%的须经中心审核报管委会审批。
2020年度定西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不得高于定西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体及私营企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定西市劳动部门确定的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得高于定西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房屋类: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一个年度内的购、建房行为(购房提取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缴存期间只限提取1次;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缴存期间最多只能提取2次,且提取间隔需在5年以上;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家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且为城镇居民低保户
非房屋类:
(1)离、退休的
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批准离退休的。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经相关部门认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考研或调离本省的
出境定居、考研或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调离本省。
(4)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的
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的;突发事件住院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
(5)死亡的
因各种原因造成死亡的。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制《提取申请表》,并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资料的原(复印)件:
房屋类: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的)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原(复印)件;
(2)符合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6)开发单位基建账号证明(打印、盖章)。
2.购房提取(房款付清的)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原(复印)件;
(2)购房发票(全额房款)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提取
(1)过户后的房产证原(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发票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复印)件;
(3)工程造价预算报告;
(4)单位合缝介绍信;
(5)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管部门出具);
(2)房屋权属证明原(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
(4)工程造价预算报告;
(5)单位合缝介绍信;
(6)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1.房租支出税务发票原(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保证原(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夫妻双方单位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非房屋类:
离、退休提取
1.离、退休文件复印件(加盖离、退休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3.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保证原(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单位合缝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出境定居、调出本省或考研提取
1.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原(复印)件;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调出本省提取
(1)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3.考研提取
(1)录取通知书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
1.突发事件:
(1)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保报销发票原(复印)件;
(2)有责任纠纷的提供相关单位责任认定资料;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由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重大疾病:
(1)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预交住院费凭证原(复印)件;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由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死亡提取
1.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职工单位提供的资金划转账号证明(合缝介绍信,附格式);
(5)代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2.配偶、子女等人员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结婚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原(复印)件。
(1)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定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出具证明。
(3)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的原(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报中心审批。
(4)办理支付。符合提取的,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转账方式支付。
部分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按百元整数提取。且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额。
2、 家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且为城镇居民低保户,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离、退休的
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批准离退休的。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经相关部门认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考研或调离本省的
出境定居、考研或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调离本省。
死亡的
因各种原因造成死亡的。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3.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居住证明;
(2)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证明(材料购进凭证等);
(4)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5)申请所需的其他资料。
步骤一:贷款咨询。管理部前台信贷业务人员必须向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业务咨询;咨询的主要内容有贷款条件、购房范围、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明确贷款资料、责任、义务和相关禁止事项。同时借款人也可以通过中心12329热线咨询相关贷款政策。
步骤二:贷款受理。借款人携带本人或者配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二手房交易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原件;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费用计划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费用计划书原件,到所在管理部办理贷款申请,管理部受理人员核验借款申请人身份,并进行谈话。管理部受理人员务必向借款申请人告知有关禁止事项。经查询、资料整理、贷前调查等环节确认借款人申请。
步骤三:贷款初审。信贷审核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影印的电子资料,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对存在疑问的贷款资料,联系约谈借款人,或上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相关基本情况,签署审理意见。
步骤四:贷款审核。中心信贷科对各管理部上报的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负审查责任,对审查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查责任。信贷科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交中心审贷会议审批。
步骤五:贷款审批与发放。贷款经审贷会议审批后,根据审贷会议签署的审批意见,信贷科负责贷款资料及贷款审理情况移交各管理部,书面通知会计科及时划转委托贷款资金,并向受托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会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贷款所在管理部的委托贷款专户,银行收到中心的《委托发放通知书》和《委托贷款发放花名册》后,按通知书所列具体要求和内容及借款人贷款资料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同时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必须的抵押登记手续。
步骤六:贷款回收。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额度:
2015年5月8日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笔40万元。首套房投贷成数不超过合同总房价80%(自建房单笔不超过15万元);二套住房投贷成数不超过合同总房价的70%。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到受托银行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银行通过个人工资或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代扣。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提前还款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