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482-12329
办公地址: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东街29号
官方网站: https://www.xamzfgjj.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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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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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兴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222.74.180.190:7002/wt-web-gr/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查询电话:1688999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盟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乌兰浩特市罕山东街29号(凯槟美丽城道北)
综合办公室电话:0482-3999009
扎赉特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扎赉特旗工行办公楼三楼
办公室电话:0482-6121052
突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突泉县工行办公楼
公室电话:0482-5131685
科右中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科右中旗农行营业室
公室电话:0482-4128648
阿尔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工行办公楼
公室电话:0482-7124669
2020年度兴安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原则上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5%。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适当调整。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2.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4.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
(四)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经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
(八)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基本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2.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抵押人如离婚、丧偶或未婚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旗县级以上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丧偶证明和旗县级以上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离婚、丧偶未再婚或未婚的,出具签署相关合同当日的未再婚证明或未婚证明。
5.提供售房单位全称、开户行、银行账号(购买期房的);借款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借款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拟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有效期限为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
购买二手住房(含新房入户)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3.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没有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以该房屋设定抵押;
4.有效期限为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不含换证)。
购买商品房并以期房设定抵押贷款的:
1.借款人提供网上预售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及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预交款收据;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有效期限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3.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4.发改委批文等建设项目前期批建手续和户型图、楼层平面图、房产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以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建设资料,同时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
拆迁安置房贷款材料:
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支付差价款发票、拟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为自支付差价款之日起2年内。
盟本级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手续—资金划拨。
管理部贷款流程: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受理、调查、审核—报管理中心审贷会审批—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手续—资金划拨。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贷款额度:
(1)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2)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3)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
(4)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