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73-3721764
办公地址: 红河州蒙自市兴盛路与文萃路交叉口
官方网站: http://www.hhgjj.co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蒙自市兴盛路与文萃路交叉口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归集科3736793、贷款科3736771
蒙自管理部
地址:蒙自市兴盛路与文萃路交叉口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旧管理部
电话:0873-2139042
地址:个旧市和平路75号
开远管理部
电话:0873-7222211
地址:开远市环雅北路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远管理部
绿春管理部
电话:0873-4224842
地址:绿春县大兴街41号农行三楼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绿春管理部
建水管理部
电话:0873-7655741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75号建行三楼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建水管理部
石屏管理部
电话:0873-4853084
地址:石屏县焕文路建行三楼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石屏管理部
弥勒管理部
电话:0873-6135848
地址:弥勒县弥阳镇髯翁路小火车头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弥勒管理部
泸西管理部
电话:0873-6631949
地址:泸西县九华路东段(工行大院内)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泸西管理部
元阳管理部
电话:0873-5642881
地址:元阳县人民路97号
红河管理部
电话:0873-4625832
地址:红河县三棵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河管理部
金平管理部
电话:0873-5222817
地址:金平县金福苑小区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金平管理部
河口管理部
电话:0873-3429123
地址:河口县人民路30号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河口管理部
屏边管理部
电话:0873-3225701
地址:昆河路临福小区一楼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屏边管理部
2020年度红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020年度红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超过19182元;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缴存基数下限最低不低于1500元,建水县、石屏县、绿春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河口县、屏边县缴存基数下限最低不低于1350元。
2020年度红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2019年度红河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红河最低工资标准。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购房提取
(1)购商品房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购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
(4)购买相关材料的发票,建造时间(以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农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通知书、自建房产权证、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3、拆迁房的提取
提供拆迁协议或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提供:
(1)、房屋产权证明;
(2)、房产质检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及批准文件
(3)、由建筑定额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资概算;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2)公积金贷款连续还贷12个月以上(一次性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3)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阶段性担保中的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申请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且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上年度归集存储余额。
2、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必须在购房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历年)归集存储余额。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鉴于红河州的实际,目前对由于各种原因已进行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职工,在近一个年度内因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4、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红河州的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只能由职工原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当职工找到新工作时,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但若职工的户口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照“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6、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三个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须由原工作单位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止缴存登记注册,而后职工才能凭据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1、具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5、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6、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
8、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2、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
3、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4、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5、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2、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3、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
4、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5、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办理综合保险(即抵押财产和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单正本由州公积金中心保管。
6、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1、不得超过实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房款的70%;
2、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