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首页 >

沈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24-12329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1号

官方网站: http://sygjj.shenyang.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沈阳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沈阳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查询网址:点击进入

  常规查询项目:账户余额、缴款年限

  小提醒:公积金卡初始查询密码为000000(六个零),请尽快修改。

电话查询

  沈阳公积金查询电话:024-12329

  查询项目:公积金账户查询基本信息、公积金账户查询明细信息、个人贷款账户查询基本信息、个人贷款账户查询还贷明细、提取须知、账户转移、磁卡办理、贷款条件及可贷房源、贷款额度及年限、贷款要件、还款方式及贷款利率、提前还款、贷款注销、最新政策、利率调整、通知通告、自助服务、单位账户查询、单位业务指南、管理部联系方式。

网点查询

  沈阳公积金咨询电话:024-12329

  和平管理部

  地址: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咨询电话:22713659

  沈河管理部

  地址: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

  咨询电话:024-23936201

  铁西管理部

  地址:铁西区艳粉街61号(203路终点站对面)

  咨询电话:024-25891893

  皇姑管理部

  地址: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怒江广场西行100米路南)

  咨询电话:024-23495673

  大东管理部

  地址: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龙之梦畅园路南)

  咨询电话:024-24357993

  于洪管理部

  地址:于洪区黄海路20号

  咨询电话:024-23341206

  沈北新区管理部

  地址: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咨询电话:024-89601612

  浑南新区管理部

  地址: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A8号楼1-5门(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咨询电话:024-23751057

  苏家屯管理部

  地址: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咨询电话:024-89138568

  新民管理部

  地址:新民市站前大街112号

  咨询电话:024-27627763

  辽中管理部

  地址:辽中区南环路1号2门

  咨询电话:024-87828903

  法库管理部

  地址:法库县法库镇龙山路7号

  咨询电话:024-87115883

  康平管理部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64号

  咨询电话:024-87338256

  铁路分中心

  地址:和平区砂阳路618甲

  咨询电话:024-62036688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双休日延时服务9:00-16:00,中午不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缴存比例

  沈阳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12%

缴存基数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提取条件

  1、公租房、租房提取》》》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租住的房屋属性须为住宅;

  4、公租房提取的房屋须为公租房或廉租房。

      2、现金购买自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

  1、现金购买自住住房;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申请人须提供提取房产的“档案号/备案合同号/不动产受理编号”作为联网核查房产信息的有效依据;

  4、职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于2021年7月5日(含)后购买的,须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于2021年7月5日前购买的,且在2021年7月5日前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须自2021年7月5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于2021年7月5日前已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或职工在外市地现金购买商品房),须持《不动产权证书》等要件,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职工现金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职工在外市地、沈抚新区购买二手房或在市内九区缴存职工购买新民、康平、法库、辽中二手房,须《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

   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一、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偿还组合贷款本息期间;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须预留13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3、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须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4、提取申请人须提供提取房产的“档案号/备案合同号/不动产受理编号”作为联网核查房产信息的有效依据。

    4、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申请条件:

  提取申请人按月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

  5、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本息期间;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已下发;

  3、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6、偿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提取》》》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偿还组合贷款本息期间;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已下发;

  3、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须预留13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4、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须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7、职工离退休提取》》》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须封存。

  8、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提取申请人出境定居;

  3、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须封存。  

      9、职工死亡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0、职工完全丧失劳动力提取》》》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提取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须封存。

  11、集中封存提取》》》

  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

  1、未重新就业或已就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3、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

  4、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材料

  11种情况:

  1、公租房、租房提取

  2、现金购买自住房提取

  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4、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5、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

  6、偿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提取

  7、职工离退休提取

  8、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9、职工死亡提取

  10、职工完全丧失劳动力提取

  11、集中封存提取

  提取材料汇总如下:

  11种情况:

  一、公租房、租房提取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4、自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体办理事宜附后;

  5、公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二、现金购买自住房提取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契证》(无《契证》的,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5、持外市地《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外地户籍证明;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三、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身份证。

  四、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身份证

  五、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

  首次提取要件: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契证》(无《契证》的,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5、持外市地《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外地户籍证明;

  6、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7、银行还款凭证;

  8、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同一住址非首次提取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要件: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4、银行还款凭证(住房贷款信息已与中心系统对接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盛京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可不提供)。

  六、偿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提取

  首次提取要件: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契证》(无《契证》的,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5、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6、银行还款凭证;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非首次提取偿还同一住址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提取要件: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4、银行还款凭证(住房贷款信息已与中心系统对接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盛京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可不提供)。

  七、职工离退休提取

  1、身份证;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八、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1、身份证;

  2、前往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护照、绿卡、移民纸等居留手续;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九、职工死亡提取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合法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公证部门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力提取

  1、身份证;

  2、(1-4)级伤残证或市级卫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十一、集中封存提取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提取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提取申请人配偶、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经办员)持相关要件(配偶代办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经办员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铁路分中心除外)。

  (二)网上办理

  登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或手机APP,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出境定居、死亡、偿还组合贷商贷部分三种提取方式不适用)

  

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限额:

  职工符合本条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租房提取限额:

  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

  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的3个月内准予申请;

  8.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1.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可交易;

  12.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申请异地贷款,不能通过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方APP或小程序查询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贷款流程

         1.沈阳公积金一手房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委托银行网点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支付凭证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3)办理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贷款窗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待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2.沈阳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录入表中信息、复核合格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

  (3)签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办理担保及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与房产抵押登记。

  (5)放款:待担保与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资金监管公司账户(郊县除外),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6)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还款期内可修改一次还款方式。

  3.沈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存量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2.管理部进行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

  6.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待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

贷款额度

  (一)贷款期限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对于符合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二)贷款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贷款比例限额、贷款最高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账户余额限额中取最低值,乘以资金流动性系数等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的4个限额和1个系数规定如下:

  1.贷款比例限额购买首套二手房,贷款额度按核准价(成交价与评估价取最低)的规定比例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含十年),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60%。购买第二套二手房,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含十年),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40%。

  2.贷款最高限额(1)市内九区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借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2)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借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3)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限额:高层次人才(A、B、C类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D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4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3.还贷能力限额还贷能力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之和)×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期限。

  4.账户余额倍数限额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5.资金流动性系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还款

  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还款期内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账户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5.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6.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7.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公积金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