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73-12329
办公地址: 嘉兴市南湖区会展路408号
官方网站: http://gjj.jiaxing.gov.cn/
上班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官网查询
嘉兴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1
单位:http://117.149.146.79:8083/wt-web/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浙里办app查询流程
第一步:下载【浙里办】app后,打开注册/登录
第二步:进入app首页,点击公积金查询
第三步:选择缴存地后,点击查询,就可查询到您的公积金缴存信息
支付宝查询
第一步:打开支付宝app,选择城市服务
第二步:选择公积金
第三步:选择嘉兴公积金,实名认证后就可以查询
查询电话:0573-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嘉兴市本级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网点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受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市行政审批中心公积金窗口 |
凌公塘路1683号四楼 |
89978591 |
2 |
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
成秀路328号 |
|
3 |
建设银行南湖支行 |
会展路408号 |
82065141 |
4 |
建设银行营业部 |
紫阳街208号 |
82032932 |
5 |
建设银行秀洲支行 |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511号 |
82713698 |
6 |
建设银行君特支行 |
中山西路1382号 |
82792201 |
7 |
建设银行王店支行 |
王店镇兴乐路279号 |
83250680 |
8 |
建设银行新塍支行 |
秀洲区新塍镇蓬莱路1018号 |
83400424 |
9 |
建设银行大桥支行 |
南湖区大桥镇夏霖路209号 |
82513155 |
10 |
建设银行洪合支行 |
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238号 |
83344131 |
11 |
建设银行余新支行 |
余新镇余贤埭街158号 |
83176727 |
12 |
工商银行嘉兴分行 |
禾兴南路399号 |
82116412 |
13 |
工商银行南湖支行 |
广益路819号 |
82870316 |
14 |
工商银行秀洲支行 |
中山东路1575号 |
83689817 |
15 |
工商银行大华支行 |
新气象路720号 |
82872933 |
16 |
农业银行嘉兴分行 |
斜西街461号 |
82051717 |
17 |
农业银行秀洲支行 |
东升中路1358号 |
82207265 |
18 |
中国银行秀城支行 |
中山东路583号 |
82050988 |
19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 |
文昌路1229号 |
82711140 |
20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新塍支行 |
秀洲区新塍镇新洛东路373号 |
83401053 |
21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七星支行 |
七星街道星桥路1053号 |
83888064 |
22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油车港支行 |
油车港镇奥星路211号 |
83841023 |
23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凤桥支行 |
凤桥镇新康路286号 |
83188504 |
24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新丰支行 |
新丰镇南街188号 |
83021673 |
25 |
兴业银行凌公塘社区支行 |
凌公塘路巴黎都市维莱特宫5幢商铺7号 |
82832750 |
26 |
兴业银行城南社区支行 |
城南路143-147号 |
82682213 |
27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中山路东路565号 |
82083061 |
2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兴市分行 |
中环南路2243号 |
82617922 |
2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丰支行 |
南湖区双龙路1328号 |
83022213 |
3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嘉兴市金融广场商务金融大厦A座 |
82769808 |
31 |
交通银行嘉兴禾城支行 |
建国南路271号 |
82050611 |
32 |
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 |
中山东路1086号 |
82052152 |
3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分行 |
环城西路225号 |
82088519 |
34 |
嘉兴银行梅湾支行 |
禾兴南路166号 |
82090288 |
嘉兴市本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网点
银行名称 |
银行受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
1 |
建设银行南湖支行 |
会展路408号 |
82065141 |
2 |
建设银行南湖新区支行 |
凌公塘路巴黎都市凯旋门商场2号楼1号商铺 |
82811512 |
3 |
建行君特支行 |
中山西路1382号 |
83250680 |
4 |
工商银行嘉兴分行 |
禾兴南路399号 |
82116412 |
5 |
工商银行南湖支行 |
广益路819号 |
82870316 |
6 |
工商银行秀洲支行 |
中山东路1575号 |
83689817 |
嘉兴市本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
银行名称 |
银行受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
1 |
市行政审批中心公积金窗口 |
凌公塘路1683号四楼 |
89978591 |
2 |
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
嘉兴市成秀路328号 |
|
3 |
建设银行南湖支行 |
会展路408号 |
82065141 |
4 |
建设银行营业部 |
紫阳街208号 |
82032932 |
5 |
建设银行秀洲支行 |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511号 |
82713698 |
6 |
建设银行大华支行 |
新气象路710号 |
82874935 |
7 |
建设银行南湖新区支行 |
凌公塘路巴黎都市凯旋门商场2号楼1号商铺 |
82811512 |
8 |
建设银行王店支行 |
王店镇兴乐路279号 |
83250680 |
9 |
建设银行余新支行 |
余新镇余贤埭街158号 |
83176727 |
10 |
工商银行嘉兴分行 |
禾兴南路399号 |
82116412 |
11 |
工商银行南湖支行 |
广益路819号 |
82870316 |
12 |
工商银行秀洲支行 |
中山东路1575号 |
83689817 |
13 |
农业银行嘉兴分行 |
斜西街461号 |
82051717 |
14 |
农业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
友谊路290号 |
82110692 83382225 |
15 |
农业银行南湖支行 |
景湖路336号 |
82058725 |
16 |
农业银行国际商务区支行 |
由拳路花园路交叉口 |
82110114 |
17 |
农行秀洲支行 |
东升中路1358号 |
82207265 |
18 |
农行中山支行 |
东升东路992号 |
82075923 |
19 |
农行城南支行 |
由拳路花园路309号紫御大厦底楼 |
83388217 |
20 |
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 |
中山东路218号 |
82056188-6702 |
21 |
中国银行秀城支行 |
中山东路583号 |
82050988 |
22 |
中国银行南湖支行 |
望湖路778号 |
82319273 |
23 |
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
中山西路511号财富广场 |
83966280 |
24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 |
文昌路1229号 |
82711140 |
25 |
禾城农村商业银行新塍支行 |
秀洲区新塍镇新洛东路373号 |
83401053 |
26 |
兴业银行凌公塘社区支行 |
凌公塘路巴黎都市维莱特宫5幢商铺7号 |
82832750 |
27 |
兴业银行城南社区支行 |
城南路143-147号 |
82682213 |
28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个人贷款中心 |
中山路东路565号 |
82083061 |
2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兴市分行 |
中环南路2243号 |
82617922 |
3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嘉兴市金融广场商务金融大厦A座 |
82769808 |
31 |
交通银行嘉兴分行 |
中山路东路1086号 |
82052033 |
1.企业(单位)和职工2021年度缴存比例为5%—12% ,两者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一个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按8% 执行。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下同);
(二)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职工本人不能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购买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2)职工(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五年之内。
2.需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且当前未逾期;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非本市的,可按异地商贷情形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异地商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一致。
2.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及商贷还款明细清单。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需贷款银行在本市的机构可获取其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同时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且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最近12期商贷还款明细清单(有效期一个月)。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前偿还本金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需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还需提供当月商贷余额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有效期一个月)。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需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申请商贷,且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商贷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的,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1.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在房屋征收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3.高端(含)以上人才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人才认定证明。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2.职工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备案回执单》、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2)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退休的:
应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出国(境)定居的:
应提供定居地居住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1-6级伤残证明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1-6级伤残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需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及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现场办理
携带材料前往受理点办理。 网上办理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40)进行申报提取。▲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扣除公积金贷款留存额)。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2.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如三年内未按年提取的,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
3.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期商贷正常还款本息额。
3.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本金或提前部分偿还商贷本金应达到提取额度方可提取,且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职工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且应在还贷后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取的,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提前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4. 职工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贷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或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且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和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两种形式提取在一年内(间隔12个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租房提取需间隔12个月。如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最高租房提取限额时,可办理销户提取。
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以及高端(含)以上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2个月的物业费。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2.若属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若属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上一自然年度医疗自负费用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
▲退休的,出国(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
(五)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主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配偶及有房屋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应当为共同借款人,且需共同承担债务。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只能是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
(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的有关信息。
温馨提示:
1.特殊人群贷款条件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2.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产权人,下同)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为直系亲属二代人的,提供户口簿或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五)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明细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所购楼盘指定的受托银行一类借记卡;
(七)属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
(八)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相关规定的,提供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九)符合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十)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十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凭证: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及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收款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及拆迁结算表、安置房购房合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国有出让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5.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供建房有关批准文件、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需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嘉兴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填写申请表;
2、发放委托通知书;
3、签订合同;
4、合同盖章;
5、办理抵押登记;
6、领取划款通知书
01、 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当前单人30万元,双人及以上60万元;
02、 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当前倍数为10倍;
03、 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04、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确定的贷款限额: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
2. 购买二手房的 ,不得高于成交金额与计税金额两者低值的70%,其中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则不得高于60%;
3.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不得高于安置房总价的70%,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支付的补差款;
4. 建造住房的 ,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定额,当前每户为20万元。用作抵押的住房评估价值不能低于贷款定额的2倍;
05、 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确定的贷款额度同等享受,如贷款申请人本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则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同等享受;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享受保底贷款,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时按15万元计算;
3.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按缴存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存贷不挂钩;
4.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5.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存贷不挂钩;
6.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符合多种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的借款申请人按其最高可享受限额执行,不可叠加。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限额按不高于其中两人最高贷款限额相加之和。
嘉兴公积金贷款利率
1-5年(含5年)以下贷款年利率:2.75%
5年以上年利率:3.25%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期间不得更改。
偿还类型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一)提前偿清贷款
借款人须在正常还贷满6个月后,方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偿清借款申请。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还贷满6个月且申请时贷款未逾期;
2.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贷款留存额外)及还贷额不得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扣除贷款留存金额外)及还贷额不得低于5万元,提取金额取至千元的整数倍。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还贷额应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
3.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部分还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表》上签名认可;
4.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时可重新确定还款期限或月还款额;
5.一个自然年度仅允许申请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但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满足贷款留存金额,且留存金额在按月还贷执行期间不能提取;
2.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无逾期;
3.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在受理借款申请时如已符合按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以一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约定书》上签名确认;
4.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足,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5.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其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时,可申请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还款规则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贷款部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