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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427-2680513

办公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官方网站:http://www.pjgjj.co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盘锦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盘锦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账户查询:http://www.pjgjj.com/grwt/#/

单位账户查询:http://www.pjgjj.com/qywt/#/login

盘锦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法

注:为了保护您的住房公积金信息隐私,中心为您提供了网上查询密码登陆功能。如有需要请持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到各办事处查询机设置;如不需要,密码项为空直接登陆查询即可。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427-6590507(辽东湾新区办事处)、6577955(大洼)、6577960(盘山)、6590518(双台子)、6577975(兴隆台)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以及周五上午,早上8:30至11:30、下午1:00至16: 30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网点查询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地址: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金源街天格东湖湾

  辽东湾办事处:宏冠大厦路北香水湾

  盘山办事处:太平镇水岸雅居、县政府后院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联系电话:

  盘山办事处:0427-6577960

  大洼办事处:0427-6577955

  辽东湾办事处:0427-6590506

  双台子办事处:

  支取缴存 0427-6590519

  贷款 0427-6590521

  兴隆台办事处:

  支取 0427-6577975

  贷款 0427-2680512

  缴存 0427-2680503 2680508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上不高于12%。我市现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缴存基数

2020年盘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应高于18306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应低于1610元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申请书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异地调动且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部分提取:

1、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参照医保规定标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医保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金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未婚职工购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总的购房价款。

贷款条件

1、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2、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除外)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并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异地贷款除外)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贷款抵押房屋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认可,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能超过30年。

6、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险、抵押担保方式,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贷款的,在未结清原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材料

1.期房贷款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城镇常住户口及居留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4)按规定提供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

(5)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书及超过房款20%以上的正规首付款发票。

2.二手房贷款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城镇常住户口及居留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4)按规定提供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

(5)提供3个月内交易的,所购自住住房交易及过户手续(即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交易审批表、产权交易费收据、产权登记费收据);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贷款流程

步骤一: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步骤二:各办事处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

步骤三:签订合同。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同意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步骤四: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贷款、保险及产权抵押手续。

步骤五:放款。

承办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2、贷款额度期房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二手房及现房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3、申请建造、翻建、大修用于自住的普通房屋所有权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

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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