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枣庄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zzzfgjj.com:18080/wt-web-gr/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等。
温馨提示:
1.由于启用新网站,老网站的查询密码停用。
2.您现在输入的密码要和公积金服务大厅查询机密码相同,查询机如没有设置密码,则默认初始密码“111111”,登录完成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3.如忘记密码,请到服务网点使用身份证在自助查询机上重置密码。
4.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为“X”的,需要大写。
5.请使用IE9及以上、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查询,否则可能查询不到信息。
6.请使用官网查询,否则身份证、密码和公积金信息会泄露!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分理处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112号
联系电话:0632-3192186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分理处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和谐路2196号 城市发展大厦
联系电话:0632-3192017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
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
联系电话:0632-5552208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枣矿集团(公司)分中心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111号
联系电话:0632-5292581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亭管理部
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与仙台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632-8818600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薛城管理部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111号
联系电话:0632-5292587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中管理部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112号
联系电话:0632-3316561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峄城管理部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77号
联系电话:0632-7712191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儿庄管理部
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联系电话:0632-6633900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111号
联系电话:0632-5292580
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枣庄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各5%,最高不超过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枣庄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枣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7697元。2020年度枣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
(1)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
(2)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辖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
非房屋类:
1.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再就业提取公积金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的;
6.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临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生存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的;
房屋类: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
3.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4.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公积金。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应提供不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2、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
3、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部分提取:
1、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2、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1)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2)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4)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3、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申请人及配偶可分年度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枣庄市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征信进行查证,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大修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住房合同签订日和回迁住房结算清单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借款人已交付20%的首付款:
7.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须选择以下四种抵押担保方式中的任一种:
9.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满3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所购住房作抵押,不需增加保证人。
10.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应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11.异地缴存本地贷款。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地购房的,可在本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2.商转公贷款。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申请用所购房作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
枣庄房屋类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填写《贷款申请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各2份);
2、购房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反正面复印件(各2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卡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填写个人婚姻诚信证明2份);
7、借款人配偶如无工作,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8、抵押房屋产权人不是借款人的,另外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各2份);
9、抵押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注:以上所需材料按照要求用A4纸分别复印;
借款人夫妻双方带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处签订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抵押加保证需要提供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填写《贷款申请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各2份);
2、购房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反正面复印件(各2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卡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填写个人婚姻诚信证明2份);
7、借款人配偶如无工作,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8、抵押房屋产权人不是借款人的,另外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各2份);
9、抵押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注:以上所需材料按照要求用A4纸分别复印
借款人夫妻双方带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处签订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担保需要提供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填写《贷款申请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各3份);
2、购房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反正面复印件(各4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卡原件(1份)及复印件(4份);
6、借款人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4份,填写个人婚姻诚信证明4份);
7、借款人配偶如无工作,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8、抵押房屋产权人不是借款人的,另外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各2份);
9、抵押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注:以上所需材料按照要求用A4纸分别复印
借款人夫妻双方带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处签订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担保需要提供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填写《贷款申请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各2份);
2、购房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反正面复印件(各2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卡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填写个人婚姻诚信证明2份);
7、借款人配偶如无工作,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8、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一式三份)
注:以上所需材料按照要求用A4纸分别复印
借款人夫妻双方带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处签订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东城分理处: 3319076 西城分理处(薛城区、开发区、枣矿)5292582
市中管理部: 3316561 山亭管理部:8818600 峄城管理部:7712191
台儿庄管理部:6633962 滕州分中心:5587837
1、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2、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持《借款保证合同》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
3、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注:自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超过1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不变。
1、借款期限为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将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
2、借款期限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6个月后,可以申请部分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
4、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