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51-8177031
办公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2号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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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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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751-8177727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查询方法:拨打0751-8177727,按照语音提示在电话中输入相应的信息,就能查询到相应的语音查询结果,身份证中的“X”用电话上的“*”键代替。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韶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620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4591元。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自住住房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借款合同、购房发票、贷款信息。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还需提交购房合同、户口簿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二)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提交房产拆迁安置协议、房产权属证书、超出拆迁安置部分面积的交款凭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镇(乡)以上国土部门同意用地证明、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或房产
权属证书、支付建房款项的发票。
翻建自住房的,提交镇(乡)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产权属证书、支付建房款项的发票。
大修自住房的,提交房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产权属证书、支付建房款项的发票。
(四)租住公租房的,提交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租住商品房的,提交家庭无房证明(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五)离休、退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身份证。
提前退休的,还需提交退休证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八)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提交离职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交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交报装电梯的批文、房产权属证书和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协议及发票。
除以上资料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交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卡等。
(二)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决定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款(以购房发票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费用;
(三)租房自住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安装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
(五)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至(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五)申请人购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相关的部门批文;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交房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异地贷款共同申请人不受此项限制);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房产情况证明、征信报告;
2、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相应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3、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契税证明、房屋抵押价值评估书等证明文件;
4、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房地产估价书等证明文件;
5、贷款申请表及还款账户资料。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托银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受托银行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人原因。受托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房产情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公积金中心。
(三)公积金中心审查。公积金中心审核以下内容:
1.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2.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4.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四)作出贷款决定。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借款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自获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质押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帐户。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规定比例;
2、不得高于购房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3、不得高于贷款最高限额;
4、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之和的50%、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5%;
5、不得高于按照缴存时限确定的可贷额度;
6、不得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
7、不得高于按照家庭成员征信情况所算出的额度;
8、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按上述第6项规定计算可贷额度低于5万元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除以上第6项的其他项的情况下,可按5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