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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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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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潍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潍坊市文化路439号市财政大楼10层
电话:0536-8198707(监督监察)0536-8198928(财会科)0536-8198919(综合科)
昌乐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昌乐县利民街68号财政局5楼
电话:0536-6233662、6278605
诸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诸城市东关大街156号
电话:0536-6055268、6063660
高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高密市镇府街197号财政局副楼1楼
电话:0536-2593133、2321702、2320305
安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安丘市潍徐路中断安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0536-4398350
临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临朐县龙泉路60号财政局3楼
电话:0536-3165745、3118080、3212526
青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州市驼山路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1楼住房公积金专柜
电话:0536-3889906、3889907、3889908
寿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寿光市迎宾路268号财政局3楼319、320室
电话:0536-5251976
昌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昌邑市富昌街中段财政局4楼
电话:0536-7212787、7212221、7211759
滨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滨海开发区镇府街中段路北滨海开发区财政局3楼
电话:0536-5319007
潍坊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不应高于12%。
潍坊公积金缴存额度
缴存额度最大值:1854.48元;
缴存额度最小值:
1、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为108.6元;
2、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为98.4元。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绑定的银行账户(卡或折),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
3、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职工和配偶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款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购房票据;
(七)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县及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证明、购房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建造、翻建费用票据;
(八)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大修费用的票据。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根据职工公积金贷款信息办理;
(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本市以外其他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借款合同、上月还款凭证,后续提取须提供上月还款凭证。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及家庭工资收入证明。配偶无收入的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
退休(含提前退休)的,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申请审批表。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调离本市的,须提供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
失业的,须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须提供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能证明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关系证明。
职工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须提供所在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损失证明。
职工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单位初审
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3、公积金中心拨款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4、发放款项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的,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月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正常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3、大病提取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但不应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4、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2、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
3、失业、下岗人员
4、离、退休人员
5、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
7、出境定居人员
1、具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不足半年的需补缴二年公积金;
3、购买的自住住房符合国家和省、市房贷政策(同时需满足第二部分的要求);
4、所购房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5、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6、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7、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8、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潍坊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照片:审查原件,留3张复印件(组合贷款需四份)
2.申请人和配偶的户口簿:3份;审查原件,留复印件。组合贷款需四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的,需另附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3份;组合贷款需四份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份复印件(期房)
5.《商品房买卖合同书》:3份至少原件一份,组合贷款至少原件二份
6.房价20%以上预付款收据:3份审查原件,留复印件(组合贷款需四份)
7.申请人为离异单身的出具离婚证明或离婚协议: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8.《房屋所有权证》:审查原件,留4份复印件(现房)
9.契税完税证: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现房)
10.《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缴费发票:1份;留原件,组合贷款需二份。单位所在地和户籍不一致或夫妻双方不再一地的,需分别提供。
潍坊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照片: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2申请人和配偶的户口簿: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的,需另附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银行不做二手房组合贷款
4.过户前房屋原房主身份证:1份复印件
5.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审查原件,留4份复印件
6.《购房协议》:留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
7.房价50%以上的收到条: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8.契税完税证: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9.申请人为离异单身的出具离婚证明或离婚协议: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10.《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缴费发票:留1份原件,单位所在地和户籍不一致或夫妻双方不在一地的,需分别提供。
潍坊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担保
2、申请
3、受理
4、考察
5、审批
6、签署合同
7、办理抵押、质押、保证
8、委托放款
9、放款
1、申请
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担保公司办理申请。
2、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签订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
4、担保
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土地局的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和土地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6、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首次还款客户存入两个月的还款额,或持身份证到中心打印还款计划书,以防出现违约记录。
贷款额度:
交存比例合计为20%到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
交存比例为16%到20%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交存比例为16%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潍坊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