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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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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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查询电话:12329
阿坝住房公管理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咨询:2833788
公积金贷款咨询: 2833789
联名卡相关咨询:2828597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1、州中心业务科、信贷科(负责州级和马尔康县地区公积金办理):州政务中心二楼(州文化宫)
2、汶川县管理部(负责汶川县地区公积金办理):汶川县东街信访中心4楼
3、理县管理部(负责理县地区公积金办理):理县杂谷脑镇北大街12县财政局5楼
4、茂县管理部(负责茂县地区公积金办理):茂县政府大楼E区508室
5、松潘县管理部(负责松潘县地区公积金办理):松潘县新城北区政务中心大楼
6、九寨沟县管理部(负责九寨沟县地区公积金办理):九寨沟县新城区政务中心3号楼4楼
7、黑水县管理部(负责黑水县地区公积金办理):黑水县芦花镇彩林路1号县政务中心
8、阿坝县管理部(负责阿坝县地区公积金办理):阿坝县德吉路13号财政局2楼
9、若尔盖县管理部(负责若尔盖县地区公积金办理):若尔盖县商业街13号附2号
10、红原县管理部(负责红原县地区公积金办理):红原县政务中心(政府楼)大厅
11、壤塘县管理部管理部(负责壤塘县地区公积金办理):壤塘县壤口镇县政务中心2楼
12、金川县管理部(负责金川县地区公积金办理):金川县政府第二办公区6楼
13、小金县管理部(负责小金县地区公积金办理):小金县新政府政务中心2楼
住房公积金热线服务电话:12329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8、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职工调离本州或户籍迁出本州、非本州户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州区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经原单位申请的。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配偶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不同材料
1、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调离本州或户籍迁出本州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以前年度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总额的80%,且根据合同协议中买房产权共有人数按比例提取。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需有一方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的职工。
2、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逾期本息不计算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3、职工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12个月应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4、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职工和欠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年提取一次(12个月),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6、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其直系亲属包括职工本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其他一次性医疗费用自负在35000元以上的疾病。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等。
7、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上月末缴存存储余额。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阿坝州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和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证明》,或不少于建房总价30%的自筹资金;
4.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保证。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和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1.在金融部门贷款有不良记录的;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二期以上的;
2.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的;
4.经查实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偿还诚信度较差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4、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不低于30%的购、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购房首付款凭证或银行存款证明);
4.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5.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6.自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文件;
7.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三个不超过”后确定的最高限额,即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