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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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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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舟山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115.231.121.147/
可查询内容:包含个人和单位账户的缴费基数、缴费明细等详细信息。
温馨提示:
1.个人用户默认密码为证件号码后6位,字母区分大小写;
2.单位用户默认密码为单位公积金账号后六位,动态验证码接收手机为柜台开通网厅功能时设置的手机号。
查询电话:0580-12329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舟山各区县市的公积金管理分部:
市中心
地址:定海区昌国路23号
业务电话:12329
定海区分中心
地址:定海区环城南路208号1幢三楼(卫海公寓)
业务电话:2056654
普陀区分中心
地址:普陀东港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8楼
业务电话:3050422
岱山县分中心
地址: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156号
业务电话:4476133
嵊泗县分中心
地址:嵊泗县云龙路6号7楼
业务电话:5082606
舟山各区县市的公积金管理分部合作银行:
分中心 |
银行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贷款) |
联系电话(咨询) |
市本级 |
建行城关支行 |
定海昌国路215号 |
2053487 |
2053487 |
建行舟山分行个贷中心 |
定海人民中路41号 |
2028194 |
2066191 |
|
建行舟山普陀支行营业部 |
沈家门同济路118号 |
3053535 |
3053535 |
|
中行定海支行 |
定海环城东路96号 |
2667196 |
2667191 |
|
工行舟山城西支行 |
定海环城南路130号 |
2381362 |
2381362 |
|
农行舟山市分行 |
定海环城东路66号 |
2021029 |
2021029 |
|
中信银行舟山分行 |
定海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 |
8258975 |
8258767 |
|
交通银行舟山分行 |
定海环城北路177号 |
2260752 |
2263400 |
|
邮储银行舟山市分行 |
定海东海东路168号 |
2260518 |
2260518 |
|
定海 |
建行城关支行 |
定海昌国路215号 |
2053487 |
2053487 |
农行定海支行 |
定海解放西路119号 |
2026779 |
2026779 |
|
交通银行舟山分行 |
定海环城北路177号 |
2260752 |
2263400 |
|
中信银行舟山分行 |
定海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 |
8258975 |
8258767 |
|
中行定海支行 |
定海环城东路96号 |
2667196 |
2667191 |
|
工行舟山城西支行 |
定海环城南路130号 |
2381362 |
2381362 |
|
普陀 |
农行舟山沈家门支行 |
沈家门东大街20号 |
3017277 |
3017277 |
中行沈家门支行 |
沈家门同济路85号 |
6205802 |
6205810 |
|
中行沈家门东港支行 |
东港香榭街141号-143号 |
6205826 |
6386618 |
|
建行舟山普陀支行营业部 |
沈家门同济路118号 |
3053535 |
3053535 |
|
建行舟山东港新区分理处 |
东港海印路680号 |
3808132 |
3808132 |
|
工行舟山普陀支行 |
东港海洲路721号 |
3055671 |
3055671 |
|
中信银行沈家门小微企业专享支行 |
沈家门海贸大厦一楼102室 |
6876762 |
6876763 |
|
岱山 |
建行岱山支行 |
岱山县高亭镇沿港中路311号 |
4476354 |
4476354 |
农行岱山支行 |
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72号 |
4471142 |
4471142 |
|
中行岱山支行 |
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56-170号 |
4408857 |
4408859 |
|
工行岱山支行 |
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76号 |
4487787 |
4487787 |
|
嵊泗 |
建行嵊泗支行营业部 |
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147号 |
5086360 |
5086360 |
农行嵊泗县支行营业中心 |
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78号 |
5082385 |
5082385 |
|
工行舟山市嵊泗县支行 |
嵊泗县菜园镇云龙路8号 |
5189222 |
5189222 |
|
中行嵊泗县支行 |
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78号 |
5083400 |
5082387 |
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舟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舟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舟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3322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6610元。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
4、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6、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7、已全部还清住房贷款
8、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9、支付房租
非房屋类: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4、出国、出境定居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6、异地调动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
8、、本人或配偶、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各种提取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所指复印件均为1份):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提取人填写《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填写并签名)。
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与委托人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5.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提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其他人一律不准代为办理。
6.代办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额可划入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需要的材料
1、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根据职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由本人签名。
3、持《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单》和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所需证件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4、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开具现金支票或划入提取人银行卡。
5、提取人凭有效身份证、中心出具的现金支票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取款。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
2、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到百元为止,如属同一情形的只能提取一次。有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在管委会规定的支取间隔期内还可以提取,但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1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4)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5)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3、符合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房租总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商品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所购房屋净房价30%以上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同意以所购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
5、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原则上没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的。
各种贷款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复印2份,组合贷款4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权人收入证明(视月还款额确定是否需要提供)。
3.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5.异地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证明。
不同贷款还应提供的资料 :
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按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款收据和付款依据(POS机小票)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3、由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抵押权预告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贷款额度: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全国、省级劳模,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上浮可贷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贷款年限:
1.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延后五年。职工与父母共同购置房产,贷款期限按共有人中年长者设置。
2.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