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91-12329
办公地址: 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
官方网站: http://www.xzcs.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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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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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拉萨尚未开通公积金网上查询,你可以按下面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身份证,到拉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查询;
2.直接拨打拉萨市公积金中心的电话咨询:0891-6829730、0891-6829731、0891-6829732、0891-6829733(24小时服务)
服务热线电话
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
拉萨市公积金中心的电话咨询:0891-6829730、0891-6829731、0891-6829732、0891-6829733
服务时间:
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9:00—17:00;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单位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明细、余额信息,职工对缴存余额、贷款余额有异议的,可到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投诉热线:0891-6341006,管理中心收到投诉意见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注:住房公积金查询初始服务密码为000000
注:我区的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进行个人业务查询。
查询范围:
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查询。
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还款明细查询。
查询银行:
本市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查询流程: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查询网点:
拉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拉萨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暂未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
新职工参加工作,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其它政策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报道,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提供无房证明就能提取
根据新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骗提者将取消贷款资格
放宽条件不意味放松监管。根据新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3个工作日内办结
此外,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司司长张其光表示,目前,各地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过严,要求租金必须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有的高达30%;提取要件繁杂,要求职工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导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困难,影响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新规定旨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房屋类: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提取。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非房屋类: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贷款借据、贷款还款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3、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退休批复。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8、职工发生特殊情形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证明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的医院诊断证明。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部分提取:
1.贷款购买自住房提取额度: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总额;
2.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提取额度: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发票总额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4.偿还住房贷款: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还款月数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5.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的费用
全部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共同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收入状况证明;
5.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6.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7.担保或抵押资料;
8.职工扣款账号或卡号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1.职工提供材料交到管理中心审核
2.委托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合同
3.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4.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贷款利率:
5年以下包括5年年利率2.75%
5年以上年利率3.25%
贷款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20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