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39-12329
办公地址: 陇南市武都区阶州大道附近
官方网站: http://www.lnzfgjj.co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陇南住房公积金系统
个人账户余额查询:https://housing.ccb.com/tran/WCCMainPlatV5?CCB_IBSVersion
单位账户查询:https://www.lnzfgjj.com/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武都区盘旋路市建行四楼
电话:0939-8265160 8265161 8211733 8211733
邮编:746000
2020年度陇南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
2020年度陇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陇南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度陇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759元,下限为1570元。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2、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0、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3)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4)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4、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5、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7、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非房屋类: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1、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7、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
(1)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8、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9、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10、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1、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公积金支取人持单位所开支取公积金原因的便函、退休文件的复印件、退休证、公积金证;
2、支取人将以上所须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主任审核、签字,然后到业务科领取支取申请书;
3、将领取的支取申请书到本人工作单位盖财务印鉴章(第一、四联);
4、到业务科与记帐员将金额核对准确,由记帐员填写支取申请书后,到财务科领取支取的公积金款。
部分提取:
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2)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近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改造自住住房;
3.提供经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4.经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
6.根据有关政策公积金中心确定的其他条件。
1.《陇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购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收据;所购建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和房价证明资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自建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建房批文;装修改造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装修的相关证明;
3.以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清单》。以工资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每个担保人的《工资质押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及承诺书》;
4.以家庭成员名义购建房的,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贷款额度:
市直和武都区最高贷款额在3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为35万元;其他各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25万元的基础上,提高为3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20年,延长至不超过25年,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离(退)休年龄之后的1-5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1-5(含)年的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注: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另:该数据为2015年数据,只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
办理场所及办理流程:按计划还款的,及时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由受托银行自动划扣,也可到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提前还款的,须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息。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担保人应依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3)违反《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