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90-6889991
办公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官方网站: https://www.xinjianggjj.com/klmy/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00,下午15:30-19: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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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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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xinjianggjj.com/klmy/gjjc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29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友谊路115号联合办公楼A2座
电话:6818509(归集、支取、转移) 6818510(贷款审核审批变更)
明园管理部
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北路518号宝石花店酒店206室
电话:4292325(归集、支取、转移) 4292313(贷款受理审批变更)
准东管理部
地址:建行准东支行三楼会议室
电话:3831053(归集、支取、转移) 3831068(贷款受理审批变更)
独山子分中心
地址:独山子区南京路21号联合办公楼
电话:3866405(归集、支取、转移) 3866403(贷款受理审批变更)
注 :
1、中心的投诉电话为6818500,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2、市区本部每月初前两个工作月结出报表,不办理业务;两个管理每月底和次月初各两个工作日月结,整理资料,不办理业务。
3、各地区办理业务的时间为:
A、市区本部和昌吉准东管理:上午9:30—1:30,下午3:30—7:30
B、乌市明园管理部:上午10:00—2:00,下午2:30—6:30
C、独山子分中心:上午9:30—1:30,下午2:30—6:30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1.各缴存单位要以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系统基数变更操作流程见附件1。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3.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应按照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自治区统计局修订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相关内容见附件2)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进行统计。
4.2022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克拉玛依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克拉玛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251元(117006÷12×3)。
1、职工申请: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应的支取凭证资料交到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支取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核实无误后,将加盖财务印鉴章的《支取申请书》、《支取审批表》和支取证明资料(原件),《支取审批表》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必须由本人签字,支取凭证资料的复印件需粘贴在《支取审批表》第一联后做附件,两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还需打印《支取清册》,一并提交到住房公积金归集部门,若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的还需打印《利息支取书》。
3、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部门对单位提交已打印好的业务表单、凭证资料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对符合条件未打印业务表单的,公积金承办人员进入公积金管理系统根据单位经办员提供的职工账号进行支取操作,打印业务表单并盖章。若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则还需计算利息,打印《利息支取书》。每次支取额必须在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借款合同等支取证明资料上注明。
4、支取办理:单位公积金经办员对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批准支取的,将业务表单提交银行支取现金或开具存款单。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签收。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工作稳定、出勤状况近一年内为正常,无不良嗜好,有正常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及行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指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建造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款的20%;购买二手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款的30%;建造住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房总额的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取得购建房有效文件起1年内有效;
(五)同意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并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担保;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及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或已累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规定次数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二)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已婚,应当提供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配偶在本地无固定工作的,需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自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价值评估报告;购买外地住房抵押本地住房的,需提供本地住房价值评估报告,抵押他人住房的,同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七)提供保证担保的,选择保证人担保应由保证人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选择购买保证保险的应由保险公司出具同意承保的相关证明;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填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和原件,到购(建)房屋所在地的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县(市、区)管理部(办事处)咨询办理申请。
2、贷款审查: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贷款的意见。
3、签订贷款合同: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审贷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开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申请人到委托银行办理借款合同手续。
4、贷款发放: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一)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计算公式:个人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月)×*长可贷款年限×系数(N)。
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房屋价值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管委会规定的较高限额。
前款计算公式中的系数N,由管理核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办法实施初期系数N=0.9,对偿还贷款能力较强、信用优良的借款人,经管理核心调查审核通过后,根据购买住房情况,系数可适当调高。
第十条 贷款*长期限为20年,管理核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者,则房龄(指房屋自竣工至交易时的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做相应的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含1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