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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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官方网站: http://www.zfgjj.cn/
上班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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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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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号码为:
12329(外省市号码拨打请在号码前加拨022)
热线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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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公积金服务网点名称及地址
和平管理部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河东管理部地址:河东区新开路239号(新开路与南横街交口,华馨公寓底商)
河东管理部空港经办网点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
河西管理部地址:河西区永安道2号青年创业广场一楼
南开管理部地址:南开区二纬路58号翔宇大厦
河北管理部地址:河北区平安街68号建设银行河北支行2楼
红桥管理部地址:红桥区芥园道10号增2号芥园公寓底商
塘沽管理部地址: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2-1259,远洋宾馆旁
汉沽管理部地址:滨海新区新开中路88号
大港管理部地址:滨海新区万欣街石化菜市场北侧约50米
东丽管理部地址:东丽区跃丽路跃丽大厦1-11(具体位置在跃进路与津塘路交口向北约600米西侧)
西青管理部地址: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津南管理部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西侧艺树澜庭2-底商2号
北辰管理部地址:北辰区果园北道与果园东路交口
宁河管理部地址: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南端朝阳花园小区底商2-102号
武清管理部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建行大厦)
静海管理部地址:静海区静文路5号建行大厦
宝坻管理部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10号
蓟州管理部地址:蓟州区光明路七星花园底商8-104号
开发管理部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5号泰达金融广场F区底商(第二大街与巢湖路交口)
油田管理部地址:滨海新区漫春道34号,经贸大厦南座2楼
2.天津公积金服务网点营业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补充说明】
1、本次缴存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7月1日起,天津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6、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消费提取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经济租赁房以及市场租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二、职工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以夫妻关系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提取业务的,可不提供,以下同)。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
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收据。
四、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手续。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同“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借款人本人签署的同意管理部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提供其他借款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贷款还款凭证》。
五、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修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建修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以及农业户籍户口簿。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住房的,提供大修鉴定证明;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
六、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资料: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还应提供未用于提取的《租金收据》。
七、职工市场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不提供);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夫妻关系证明;
3.租房及相关资料:
(1)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3)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以及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各一份;
(5)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第(4)项,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未用于提取的《发票》;
4.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或租房资料第(5)项)。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手续:
1.强制执行通知书。
2.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3.人民法院介绍信。
4.执行法官证件。
5.贷款银行证明。
九、职工购买自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提取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父母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出生证或同户籍户口簿等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非住房消费提取材料↓↓↓
一、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范围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手续的,同时注销账户:
1.离、退休。
2.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领取失业保险金。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二、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二)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
2.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保险金证明,其中,凭银行存折领取的提供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储蓄卡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应提供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配偶及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3.夫妻关系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本证明。
4.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5.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低保或低收入救助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居民低收入救助证》或特困救助卡。
4.提取人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居民低收入救助证》或特困救助卡持证人的,还应提供与持证人同户籍的户口簿。
五、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夫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在未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二、申请开办委托提取业务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申请协议》)。
《委提申请协议》的签订可与贷款申请同时办理,也可于贷款发放后单独办理。协议的签订、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除贷款同时签订《委提申请协议》外,其他业务手续均到管理部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协议次日生效。
三、借款人在贷款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委提申请协议》与贷款合同同时签订。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配偶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贷款还款凭证》。
五、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持以下资料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变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1.借款人配偶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
六、《委提申请协议》生效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申请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七、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委托提取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申请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申请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终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八、《委提申请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提取业务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手续:
(一)委托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遇节假日提前。
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委托提取↓↓↓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二、申请开办委托提取业务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申请协议》)。
《委提申请协议》的签订可与贷款申请同时办理,也可于贷款发放后单独办理。协议的签订、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除贷款同时签订《委提申请协议》外,其他业务手续均到管理部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协议次日生效。
三、借款人在贷款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委提申请协议》与贷款合同同时签订。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配偶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贷款还款凭证》。
五、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持以下资料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变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1.借款人配偶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
六、《委提申请协议》生效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申请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七、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委托提取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申请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申请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终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八、《委提申请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提取业务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手续:
(一)委托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遇节假日提前。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包括:柜台提取、委托提取和网上提取。
一、柜台提取
办理方法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
①审核时限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
②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③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支付方式
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
2、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
3、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委托提取:
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办理方法:
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在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
若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时未办理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到管理部申请办理。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近期还款凭证、夫妻关系证明。
注意:办理委托提取的职工需确保还款卡内有足够的首月应还款额。
三、网上提取
线上渠道:
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手机APP——“天津公积金”APP
可办理提取的业务:
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按揭贷款还贷提取、全款购房一次性提取、按揭贷款购房一次性提取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低保提取、离退休提取
办理时间:
各网上渠道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8: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用户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前提是,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和签约业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
签约业务可通过柜台或网上办理。
办理方法:
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选择“我要办理”的“我要提取”,选择要提取的业务
手机APP——下载“天津公积金”APP,注册登录后点击“提取”选择自己要办理的业务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可全额取出。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可全部取出;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能够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二、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贷款对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个人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
1.身份证。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配偶为外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公积金联名卡;
4.正楷人名章。
注: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
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其他共同购房人:
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
购房资料↓↓↓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1.《购房合同》;2.首付款凭证;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购买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2.首付款凭证;
3.申请组合贷款的,组合中商业贷款部分是否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需根据银行要求执行。
(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估价报告)。
温馨提示:业务审核以柜台为准,如柜台审核有疑议请配合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1.一手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
(2)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
(3)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
(4)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
(6)承办银行放贷;
(7)购房者还款;
(8)清户。
2.二手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
(2)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贷款资料;
(3)市资金中心受理审批;
(4)交易过户;
(5)签订合同;
(6)办理抵押;
(7)发放贷款;
(8)按月还款;
(9)结清贷款;
(10)注销抵押。
(一)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三)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四)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五)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特殊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2.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4.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5.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6.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7.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8.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9.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