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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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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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白山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bsgjj.cbs.gov.cn:8888/wt-dw/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2020年度白山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020年度白山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013.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
2020年度白山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白山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白山最低工资标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外阜人员在本市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2年以上未就业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者除外);
6、出国(境)定居的;
7、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10天以上的;
(2)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自费部分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10、中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大学、遭受重大灾害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11、本人参军、考入全日制大学或研究生的;
1、提取人、代办人的身份证
2、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或提供房屋产权证。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收据、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和相关入户手续;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
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安置住房的
应提供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和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及入户手续,原房照或加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2、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规划部门及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文件。
二、职工提前偿还全部购房贷款的
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在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解除抵押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受委托银行提供的还贷明细;
非房屋类:
一、职工离、退休的
应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凭死亡证明、代办人身份证、介绍信,代取住房公积金并负责处置。所在单位不予办理的,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办理。
五、外阜人员在我市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的
提供失业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治疗费用结算发票、户籍管理部门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已经在医保部门报销无法提供治疗费用结算发票的,应提供有医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
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调令、任职令等文件;
九、在外地购房的
除需提交有效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或购房过户契税发票外,还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居住、就业或就学的证明。只能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十、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十一、子女上大学的
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杂费清单。
十二、本人参军、考入全日制大学或研究生的
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
十三、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的
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注: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某一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下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但最多不超过2年。
3、职工提前偿还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4、子女上大学的,可支取当年学杂费总额3倍的住房公积金。
5、除销户支取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和配偶,至少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其他各项至少保留一个月的缴存额。
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本人可提取病历所载明个人承担费用2倍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6、购买期房的,开发商所售房屋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能作抵押登记。
7、现房、二手房、装修贷款的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
8、未在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温馨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
1、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购买或装修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投资等其他用途的。
3、无产权、非完全产权、小产权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进行产权抵押登记的。
4、合法稳定收入扣除全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金额后不够偿还贷款的。
5、前一次贷款未还清的(含法院判决离婚,但原共同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所购房屋单价明显高于同小区同类房的。
7、断缴住房公积金13个月以上的。
8、贷款申请人、配偶、担保人不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逾期或有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够证明是非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的,可视情节慎重考虑贷款额度。
9、同一户主不得为同一住房办理2次装修贷款。
10、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1、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冻结的。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保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工资收入证明。
3、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达到法定婚龄以上的单身职工另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4、担保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和资信证明。保证人必须得到配偶同意,方可履行担保责任。单身者须出具单身证明。
5、根据不同购房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不同材料
步骤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章所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保证人须持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当面就申请人申请资料、证件的种类和份数审验无误,并监督有关人员亲自签字。
步骤二: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贷款信贷员、复核人、审批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审查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后,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等内容。
步骤三:发放贷款。管理中心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划款手续。除装修贷款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步骤四: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的借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抵押或担保。
1.购房贷款:市本级最高贷款限额为五十万元,各管理部最高限额为四十万,且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2.无不良信用记录,夫妻双方均有较高且稳定的工资收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所购房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可按不低于20%执行(不含二手房)。
3.装修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贷款最高上限为二十五万元。
4.单身(单收入)人员都应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充分考虑贷款人及担保人的工作稳定性及工资收入、首付款比例等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
5.现房单价按开发商销售价格核定;对二手房贷款计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行情、房屋区位、楼层、折旧情况等,确定风险防控价。也可以参考房屋交易时税务部门的评估价。
1.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不得中途改变。
2.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得提前还清;一年期以上借款,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不得部分提前偿还。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偿还,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4.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首先向借款人下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接到催收通知书后仍不还款的,通知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仍不履行责任的,运用法律手段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