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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94-5832221

办公地址: 林芝市巴宜区

上班时间: 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林芝公积金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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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林芝地区尚未开通公积金网上查询,你可以按下面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身份证,到林芝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查询;

(2).直接拨打林芝地区市公积金中心的电话咨询(0894—5832221)。

电话查询

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热线:0891-6829730、0891-6829731、0891-6829732、0891-6829733(24小时服务)

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系统服务范围覆盖全区,用户只要拨打查询热线,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初始密码000000),即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余额。

注:我区的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也即将开通,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进行个人业务查询。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林芝县

邮编:860000

电话:0894—5832221

缴存比例

2020年度林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缴存基数

2020年度林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林芝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3、.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和因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9、职工为农业户籍或非本地区户籍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过户完税证明及土地转让证明。

  3、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期为3年。

  5、支取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3年的不再给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各县公积金的支取由各县财政统一上报,不在个别办理。

  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乡、村修建住房无以上证件的需提供县建设局或土管局证明或乡级政府证明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乡镇府出具的房屋修建证明或县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1、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地区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调离本地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每月的1-15号为申请时间,16-20为支取办理时间,其余时间只受理不办理业务。

2、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到县财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3、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贷款条件

林芝公积金办理贷款条件:

在林芝地区或区内外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在林芝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贷款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购买住房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复印件
2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复印件
2
3
未婚姻关系
原件
1
民政部门出具
复印件
2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原件
1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复印件
2
5
银行资信证明
原件
1
银行对其个人信用查询后提供
复印件
2
6
收入证明
原件
2
职工提供
7
购房首付款发票
(收据)原件
原件
1
房产销售方为贷款人提供
复印件
2
8
购房合同(正本)
原件
1
初审后贷款中心留存
复印件
2
其中2份个人留存
9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原件
1
根据信用评估申请人
实际情况提供
10
贷款还清证明
原件
1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留存
复印件
1
11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1、申请人提交贷款资料
2、承办网点录取(3个工作日)
3、承办网点审批(3个工作日)
4、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
5、签署借款合同(资格审批通过2个工作日后)
6、借款合同经放款银行盖章(3个工作日)
7、办理过户、抵押
8、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递交放款资料
9、承办网点上报放款资料,录入系统并审批(3个工作日)
10、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
11、放款(1个工作日)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目前,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贷款还款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方式为自由还款方式。

设定月还款额度:借款人可以通过到贷款业务柜台测算还款金额,设定或调整月还款金额,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安排每月还款额度,只要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由委托银行按月从还款账户内划转还款本金及利息,还款操作省时、省力,最大程度地方便、实惠了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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