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
官方网站:http://www.cqgjj.cn/
上班时间:8:00-晚上22:00(电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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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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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公积金查询
查询内容: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含账户状态、个人公积金账号、月缴存额、当前余额等)、近一年半的公积金汇缴明细(含提取情况);正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查询贷款办理进度,已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查询贷款账号、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放款时间、月还款额、已还款期数、累计已还本金及利息、贷款实际金额、贷款还款期数、逾期情况。
查询方法:登陆公积金网站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注册,获取登录名称及登录密码;成功登陆后通过信息查询中的个人查询专区查询。
二、单位公积金查询
查询内容:查询单位近一年半的公积金缴交明细及提取明细、欠缴情况,单位职工近一年半的公积金汇缴明细。
查询方法: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公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申请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申请,获得单位查询登录名称(单位名称的全称)及登录密码进行查询。
重庆公积金查询电话:023-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8:00-22:00(周六/日正常服务)自助语音:24小时
查询项目:单位/个人公积金明细查询,公积金服务网点查询,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查询。
温馨提示:
电话查询初始密码:123456;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5F-11F)
服务时间:早上8:00-晚上22:00(电话)
电话:12329
2、铁路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天宫大道94-33号
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电话:63421253
3、渝中办事处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中雅大厦三楼
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电话:63651121
重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
重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经营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比例。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保持现有缴存比例或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2%。)
缴存对象: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办理流程(高于12%)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办理流程(低于7%)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95元。下限为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县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重庆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一)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为家庭首次购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非家庭首次购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须持有房屋产权一定期限才能再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除外。
3、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6、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偿还公积金提取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租房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主城区缴存职工每人1200元/月(14400元/年)、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28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900元/月(10800元/年)、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21600元/年)。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重大疾病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十)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十一)单位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为封存或集中封存状态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二)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首次提取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该笔贷款相关信息的。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载有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
目前支持数据协查的贷款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重庆银行。
(3)以后各次提取时须提供载有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
2.无法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该笔贷款相关信息的。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也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租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6.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需提供外地户口证明。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统一办理提取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冲还贷款或约定提取签约的: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2.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申请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2.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复印件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原件;
直系亲属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一、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一)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二)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开通在线提取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冲还贷款或约定提取签约的: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2.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
(2)九龙坡办事处(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
(3)江北办事处(江北区);
(4)渝北办事处(渝北区、两江新区);
(5)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6)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职工有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行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单位统一办理提取的,须同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一)办理方式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已调出原单位且尚未调入新单位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需填表格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申请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办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原在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也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五)注意事项
离职人员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超出总额;
4、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出额;
5、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一、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非“三无”人员),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具体条件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4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6.已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7.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4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一手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7.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9.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7.已经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8.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6.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7.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单位在职缴存人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书面承诺,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所购二手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6.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首付资金在5万元及以内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帐凭据);
7.售房人收款账户(售房人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9.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5.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所购房屋契税缴税证明或全款发票;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9.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
5.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8.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一手房按揭贷款:
1、借款申请人备齐材料;
2、由开发单位代为提出申请;
3、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4、审核通过的签订借款合同;
5、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6、抵押手续办妥,资料交回贷款受理网点进行放款审核;
7、放款时限:5个工作日;
8、银行发放贷款;
9、领取借据。
二手房按揭贷款:
1、借款申请人备齐要件材料;
2、在评估机构办理房屋评估;
3、在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
4、审核时间:10个工作日;
5、审核通过的签订借款合同;
6、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7、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8、抵押手续办妥,资料交回贷款受理网点进行放款审核;
9、放款时限:5个工作日;
10、银行发放贷款;
11、领取借据。
商转公
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
1、借款申请人备齐要件材料;
2、在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
3、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4、审核通过的签订借款合同;
5、还清原贷款,办理解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6、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7、抵押手续办妥,资料交回贷款受理网点进行放款审核;
8、放款时限:5个工作日;
9、银行发放贷款;
10、领取借据。
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
1、借款申请人备齐要件材料;
2、在评估机构办理房屋评估;
3、在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
4、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5、审核通过的签订借款合同;
6、还清原贷款,办理解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7、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8、抵押手续办妥,资料交回贷款受理网点进行放款审核;
9、放款时限:5个工作日;
10、银行发放贷款;
11、领取借据。
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
1、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限额40万元,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
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2倍。
2、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60%。
3、其他额度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60%;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实际可贷款额度还需在贷款审核办理过程中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购房单价等综合因素确定。
4、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5、重庆公积金贷款利率
注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重庆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方式及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偿还,利随本清。
(二)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渝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解押手续。
重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在结清贷款后,拨打原贷款经办银行网点咨询电话预约领取解押手续和权证等相关事宜,领取解押手续和权证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
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偿还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