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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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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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辽源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61.240.128.23:10092/wt-web-gr/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2020年度辽源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5%,不得高于12%。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因无自己住房(经产权确认的),租赁他人住房交纳房租困难者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并终止劳动关系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并加盖单位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不同材料
1、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经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填写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持《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职工所在地的市管理中心或县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3、提取证明资料齐全的,市管理中心或县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提取的,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1、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并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实际支出。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2、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贷款本息之和。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存储余额。
4、职工因无自己住房(经产权确认的),租赁他人住房交纳房租困难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房租。但需要每年年初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提取。提取的额度为所支付的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的15%部分。
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自有住房,且住房权属清晰,最终拥有该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缴存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重新缴存满六个月的缴存人,方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具有我市常驻户口或当地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
(3)缴存、提取或启封后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4)具有交付所购住房首付资金的能力;
(5)可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或担保;
(6)资信良好,无债务负担;
(7)贷款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及配偶有效工资收入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2)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居留我市的身份证明 ;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的单身婚姻证明);
(5)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6)本人及产权共有人承诺出具的不按时足额还款由单位代扣缴的委托书;
(7)本人承诺不按期足额还款抵押权人以何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证明;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步骤一:贷款的受理与初审:
管理中心信贷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依据本办法和贷款细则的要求受理贷款申请。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性承担应有的责任。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确定贷款额度,填写贷款初审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及时退回申请;有异议的补充相关资料或调查研究后予以答复。
步骤二:贷款的审核:
管理中心信贷科负责人对信贷员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中心分管主任。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核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和相关资料。对有争议的,应该提报中心分管主任审定,如分管主任难以确认和审定的,提交中心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定。
步骤三:贷款的审批:
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对信贷科审核上报的资料和意见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批意见。对准予贷款的签批意见;对不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告知借款人,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整个审批过程自借款申请人受理之日起1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抵押时间除外)。
步骤四:贷款的发放:
对经审核批准的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由受托银行凭生效的《借款合同》、划款通知书、划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贷款期限: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为自贷款之日起至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延后五年之内;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金额或经复核确认的房屋现值规定的最高比例,并且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等产权共有人收入而计算确定还款能力的贷款限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25万元。
贷款首付比例:
个人住房贷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以上(上限面积不超国家规定的面积),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比例不得超出购房全款的80%。
(2)购买二手房(即建筑竣工年限在十五年之内,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最高比例不超过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房屋价值的60%。
(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出购房全款的70%。
贷款比例:1-5(含)年的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一次性还本付息还贷方式:
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为1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