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31-12329
办公地址: 城关区庆阳路486号
官方网站: http://gjj.lanzhou.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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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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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0931-8730782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关管理部
地址: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关什字民安大厦)四楼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486号
电话:(0931)4560000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古区管理站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中和北路红古广场北侧(海石府邸2楼)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中管理部
地址:栖云南路255
电话:(0931)5232586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登管理部
地址:滨河大道1398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滨河西路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里河分中心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登管理部
地址:和平街永登县广播电视台附近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皋兰管理部
地址:名藩广场北侧
电话:(0931)5721688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及时调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0%。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或:
(1)身份证明材料(2)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手房:
在兰州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已过户到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租房:
1.申请条件: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自住住房。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办理材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当年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租赁商品房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兰州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其中铁路职工必须分别由工作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同时出具无房证明,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出具《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
4.提取时限: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可在无房证明打印日期30日内办理,每年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异地购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地区以外的户籍所在地、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铁路职工在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管辖范围内的实际工作地需要购买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办理材料:
《提取申请表》、身份证。
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当地户籍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须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状态必须为“正常”),铁路职工在实际工作地购房的,由工作单位在《提取申请表》“职工实际工作地认定”栏审核确认。
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购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其中购房合同必须能够通过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渠道(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查证,或通过分支机构向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函询的方式查证,不能查证的不予办理;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增值税发票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提取:
一、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二、属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七、属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5、能提供兰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个人资信资料
(1)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籍簿原件。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留存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双方户籍簿复印件两份(户籍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及其变更页)。借款人为集体户籍的,不要求查看其集体户籍首页。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户籍簿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可不再查看结婚证;户籍簿不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需查看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二份;借款人属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据实填写《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并为其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分支机构据此判断其婚姻状况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3)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缴存人近24个月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定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2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缴存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期间的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准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实际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借款人是非公积金缴存在职职工且能够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按甘肃省最新执行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
(4)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或售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故无法进行现场面签,但能够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受委托人代办的,中心予以认可。前台受理时应收取由受委托人逐页签名并加盖指纹的公证书原件一份存档。
购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两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两份(加盖原章)。
2、购买经济适用房
(1)《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两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两份(加盖原章)。
3、购买二手房
(1)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2)售房人签署的《房屋出让声明》,或售房单位盖章并委托工作人员签署的《房屋出让声明》;
(3)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办理了资金监管的,收取资金监管协议及首付款资金监管票据各一份;未办理资金监管的,收取购房人向售房人(售房单位)支付首付款资金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一份。
1.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资信资料和规定的购房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购房行为、担保落实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
3.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管理中心收到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证或凭证副本后,签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单,向委托银行划拨委托贷款资金。
5.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并为借款人办理支款手续。
贷款最高不超过60万元,单身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
不得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的贷款额度。职工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统一按不超过50%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法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购房资料:
购房人需在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前与售房人或售房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向中心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1)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2)售房人签署的《房屋出让声明》;
(3)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资金监管协议及首付款资金监管票据复印件一份;
(5)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