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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30-2361331

办公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7号

官方网站:http://www.sclzgjj.co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泸州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一、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

  二、搜索关注”泸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下方菜单栏选择"微账户-我的账户“;

  三、咨询电话:0830-12329

  四、窗口咨询方式:市区县各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详细地址见办理地点)

  五、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电话查询

咨询电话:0830-12329

网点查询

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缴存基数

2021年泸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05元

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650元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的;

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本人为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抵押银行盖鲜章的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本人为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

  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

  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四、继承人提取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应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其他情况按遗产继承法规定办理。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应提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初审后,由单位经办人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

3.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份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的;

3.租自住住房的房租

4.重大疾病

5.重大事故

以上提取金额小于账户余额和实际支出额度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

1.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

2.申请时借款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农村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4.购买我市辖区范围内自住普通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按泸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7.泸州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中心格式,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内容涂改无效)。

2、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表(即“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3、房监所出具的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说明原件1份;

4、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6、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2份(复印户口簿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派出所开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复印件各2份,在贷款办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再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在贷款办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再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从未结婚的,在贷款办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8、购房首付款票据复印件2份;

9、已销售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2份(加盖开发商公章或合同章鲜章);

10、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贷时提供缴存地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公章;

1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申贷时提供毕业证复印件2份;

1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  

首套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二套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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