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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73-8797936

办公地址: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中山路47号

官方网站: http://www.qhgjj.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黄南公积金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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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黄南州公积金查询系统:https://www.qhgjj.com/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黄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973-8723010,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网点查询

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直接查询

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山路47号

邮政编码:811300

联系电话:0973-8723010

缴存比例

2020年度黄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各按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各按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可在黄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

缴存基数

2020年度黄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700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0920元。

2020年度黄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2019年度黄南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黄南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提取材料

房屋类:

黄南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借款人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借款人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房租面积以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准(注:西宁地区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4、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6、购买集资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0、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非房屋类:

黄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4、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调离本行政区域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转入证明(需注明公积金转入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提取流程

1、咨询:职工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柜台咨询有关情况,填写相关资料。

2、受理: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柜台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3、提取: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专柜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贷款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5、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双职工夫妻贷款标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单职工贷款标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20%;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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