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31-12329
办公地址: 长沙市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
官方网站: http://gjjzx.changsha.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下午13:30—17: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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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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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查询时间:
人工服务:
夏季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
冬季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30。节假日休息。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服务
查询项目:服务热线将为您提供公积金提取、贷款、开户、缴存政策咨询,个人公积金账户及贷款进度查询、投诉和建议受理等多项服务。
芙蓉区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一号长沙二手房交易市场四楼
天心区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天心区湘府中路258路湘府东苑东门(原天心区人社局办公室)
岳麓区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岳麓区金星大道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中心一楼A厅
开福区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377号福天兴业综合楼三楼(开福区人民法院对面)
雨花区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89号长房凤凰佳苑综合楼
长沙县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长沙县金茂路288号
望城区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望城区望府路198号区政务中心二楼
浏阳市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浏阳市圭斋东路1号
宁乡市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地址:长沙市宁乡市花明北路市民之家
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
一个单位账户应确定一个缴存比例,且该单位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局工资;
1.上限:26400元。
2.下限:1700元
缴费额度:
(1)上限:6336元;
(2)下限:170元;
【补充说明】
1.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2.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与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5.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
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12后的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5、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6、退休的;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8、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0、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注意:
职工符合以上1、2、3、4、7、10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以上5、6、8、9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提取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修订。
其中规定了9种情况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
(七)管理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管理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一、购买自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购买期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原件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5、购买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6、在湖南省外购房,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购房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建造、翻建自住房: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4、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6、建造、翻建、大修湖南省外自住房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三、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
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节。
3、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偿还本中心组合贷款:提供近12个月的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需加盖商业银行业务章。
5、偿还本市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异地组合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组合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两部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均需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业务章。偿还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按照本款规定办理。
6、偿还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贷款本息首次申请提取的,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7、偿还湖南省外自住房贷款首次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四、无房户支付房租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拓展信息:无房户支付房租提取时限和条件为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五、辞职、退休、出境、死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三)提取人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或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根据提取类型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需办理账户封存的职工应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
2、退休
女性职工50岁以上,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出境定居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 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
六、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重大疾病: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结算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3、重大灾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注: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线下提取:职工携各类提取对应的所需资料,至就近管理部(办事网点)提出申请→各管理部窗口审核→申请人签字确认→提取金额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卡。
线上提取:职工登录官网网上业务大厅(点击进入)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长沙住房公积金)→上传相关提取资料照片、提出申请→中心审核→提取金额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卡。
长沙市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不同提取类型提取额度不同,具体如下:
1、购买自住房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首付款或购房总价的认定期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下同)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和评估价取最低值确定。
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且建造、翻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元,大修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0元。
3、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多人的,单个借款人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该职工所占贷款额度的比例。
职工家庭偿还本市组合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公积金贷款部分已办理对冲或划拨的,可以单独提取商业银行贷款还贷额。本市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前还贷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时间段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的,优先提取公积金贷款还贷额。
4、无房户支付房租
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年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5、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6、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7、退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出境定居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11、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每名患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曰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
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且无间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账后,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我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九)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该贷款记录为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十)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一)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职工家庭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页;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配偶为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时提供外国护照。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2、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
(四)职工家庭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书》。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当前不存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结清时间。
(六)职工配偶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七)职工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3个月的缴存流水。
(八)职工配偶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收入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交流水。
(九)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该住房注销的还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无房证明。
二、其他类型材料:
(一)期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备案,下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现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三)二手房贷款:
1、住房产权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担保意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2、住房产权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贷款结清证明或最后一次还贷回执、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2、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同意提前结清证明、用于设定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建造自住房贷款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建造住房主体封顶证明,用其他住房设定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2、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提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C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三、申请异地贷款所需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四)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职工家庭全部住房信息证明。
(一)申请
1、期房贷款
职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现房贷款
贷款购房的按照期房贷款流程办理,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按照住房产权过户后的二手房贷款流程办理。
3、二手房贷款
(1)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与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职工支付首付款至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办妥产权过户和抵押手续提供担保,不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见书》后,职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本套住房已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应以本套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长沙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30日内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2)本套住房未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应以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无需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受理。
长沙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一般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
(三)审批。
长沙公积金中心进行三级审批。
(四)面签。
合同各方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职工购买二手房未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后进行面签。
(五)办理抵押。
职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抵押权登记手续。
(六)放款。
长沙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后放款至开发商账户,收到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后放款至职工指定账户。
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等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1、最高额度:60万
2、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职工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和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前款最低贷款20万元的规定。
说明:
A、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缴存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和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B、贷款n倍数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的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长沙市公积金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两种方式,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变更:
(一)职工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延长或缩短原贷款期限,但在贷款期间内只能分别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1次。
(二)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的贷款额度和还贷能力重新进行测算,符合变更条件的方能变更。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变更后的当期余额、剩余期限、利率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告知职工。
(三)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缓缴、欠缴超过2个月、封存、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不能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
(四)办理资料:职工家庭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至(八)项相应资料、异地贷款职工家庭(指缴存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的)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至(八)项相应资料和第二十三条(一)至(三)项规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