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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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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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971-8891201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莱城区龙潭东大街29号市财政局办公楼402房间
电话:0634-8891201
莱城区管理部:
地址:莱城区花园北路38号(市交警支队斜对过)
电话:0634-6231155
钢城区管理部:
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钢城区财政局办公楼
电话:0634-6880974
2017年度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缴存基数行政人员为基本工资和生活性津贴,事业人员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60%
2017年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
最低不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莱芜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640元;
最高月工资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4584.5元的3倍即13753.5元。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支付房租;
(4)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
(5)缴纳自住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较低的困难家庭,须支付子女大中专学杂费的;
6、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生活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进城或进各类园区务工的农村居民须支付房租的,及合同到期未能重新签订新合同的。
共同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不同证明材料: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本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注: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填写的《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步骤二:
办理手续: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住房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业务办结:市住房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资料齐全的前提下,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送达受委托银行。
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失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2、除销户提取外,其它提取情况均以百元为单位。
1.具有莱芜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
2.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状态正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冻结;对曾在异地缴存的、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购房为普通自住商品房,且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征信记录因信用卡或个人贷款出现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5.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6.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公积金贷款;
7.给未婚子女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子女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户口本或单位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 本地购房所需资料
公共材料:
1.贷款申请表2份(中心提供表样);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职工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 ;
3.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书(中心提供);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原件及复印件1份。
选择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
(1)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2)网签合同查询密码;
(3)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购买商品房现房: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2)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威海市商业银行莱芜分行大厅自助查询打印
(二) 异地购房所需资料
1、购房资料:同本地购房所需资料;
2、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中心提供表样)、无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证明;
3、期房需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售房企业公章);现房需当地房管局出具的房源查询证明。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贷款材料。
步骤二:
提交材料: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步骤三:
等待通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步骤四:
签订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步骤五:
银行放款: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1.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
3.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1、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