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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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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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建委大楼
电话:0474-1605566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迎宾东路
电话: 0474-4704878
察右中旗管理部
地址:察右中旗科镇西街
电话:0474-5906213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兴和县新城区房地产管理局
电话:0474-7211331
四子王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和平路
电话:0474-5202530
商都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商都县新风路1号
电话:0474-6902886
察右前旗管理部
地址: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解放路
电话:0474-3913362
凉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凉城县光明路
电话:0474-4201977
化德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长顺南街旧城建局大楼三楼
电话:0474-7908521
察右后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察右后旗白镇新区呼满公路南城建局
电话:13947473334
丰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丰镇市中国银行后院
电话:0474-3254146
集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新体路169号
电话:0474-8245596
2020年乌兰察布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5%,不高于11%。财政供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非财政供养单位(不包括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5%,不高于12%。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费基数的通知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2.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4.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需要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额度:最高可贷50万。
贷款期限:贷款年限25年。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