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32-12329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
官方网站: http://www.qdgjj.co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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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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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个人查询:登陆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版”
单位查询: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
查询项目: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明细账信息,其中包括缴存信息、提取信息、周期结息信息、基数调整信息、账户状态变更信息、调入调出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账等所有业务信息。
查询热线:12329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查询项目: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明细账信息,其中包括缴存信息、提取信息、周期结息信息、基数调整信息、账户状态变更信息、调入调出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账等所有业务信息。
★市南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二楼南侧大厅
管理处电话:0532-66200788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
管理处电话:0532-66753023
★李沧管理处★
地址: 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 利客来购物中心对面
管理处电话:0532-68698369
★崂山管理处★
地址:管理处崂山管理处于2012年8月6日搬迁至海尔路182-8号半岛大厦5楼办公(具体位于:海尔路与银川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海尔路人才市场南侧)
管理处电话:0532-88893091;0532-88898286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办公楼东面城阳区政府、西边城阳区公安局、下边是工商银行和沃尔玛超市)
管理处电话:0532-87866195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原开发区管理处)★
地址: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
管理处电话:0532-86894176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原黄岛管理处)★
地址:黄岛区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座落于:原胶南市一期经济适用房西侧,胶南经济开发孙家滩村东侧。 乘公交2路、8路、101路到光大商务中心下车即到
管理处电话:0532-85173281
★即墨管理处★
地址: 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三楼
管理处电话:0532-88577079
★胶州管理处★
地址: 胶州管理处于2013年6月24日起搬至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新城区利群对面)办公
管理处电话:0532-82232927
★莱西管理处★
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管理处电话:0532-81876650
★平度管理处★
地址: 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乘1路公交车可直接到达(楼前有站牌),位于现河东岸路北,平度农行和天柱山度假村旧址之间
管理处电话:0532-88338377;0532-88338399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缴存基数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502.75元。
缴存基数下限:2021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为19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730元。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5.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租赁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7.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9.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0.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1.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
12.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1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办理材料
在提取时,按照租赁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购房提取办理材料
(二)身份证
(三)结婚证、户口本(配偶提取提供)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发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七)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九)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十)发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补缴差价发票)
(十一)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发票(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十四)I类个人结算账户
建造、翻新、大修提取办理材料
(二)身份证
(三)I类个人结算账户
(四)结婚证、户口本(配偶提取提供)
(五)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六)翻建许可证明(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七)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八)发票
还房贷提取办理材料
第一(主)借款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
一并为关联人申办开通的,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无关联人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
退休提取办理材料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原件1份(非必要)
(四)I类个人结算账户原件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提取材料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
(三)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借记卡
低保提取办理材料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借记卡
承租本市公租房提取办理材料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职工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离退休
(一)受理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审批标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商业贷款
第一(主)借款人登录网上营业厅“业务预申请-商贷自助提取签约”栏目办理本人及配偶业务开通手续;或提供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办理本人及关联人业务开通手续。
◆老旧小区改造
(一)信息确认
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将审核项目提供给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
信息确认后,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通过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部分提取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①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②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③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①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②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③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4、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5、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全额提取
1、职工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3、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依据《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❶申请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❷审核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❸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并按照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及发放手续。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❹放款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房屋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注:依据《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1.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保持不变。
具体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
市民可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青岛公积金“APP进行贷款额度计算。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加当期应还利息,贷款利息逐月减少,本息合计逐月递减。
注:两种方式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在贷款期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