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首页 >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25-12329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

官方网站:http://gjj.nanjing.gov.cn/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已经正式开通,市民可到相关银行或在网上直接申请。

  从去年年底开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陆续为市民提供公积金免费短信服务,每次交公积金、支取公积金、公积金还贷,只要市民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发生任何变动,市民都会接到“02512329”发送的短信提醒。经过大半年的运行后,目前这个服务已经正式全面开通。

  一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另外,如果手机号码变更,市民也可通过中心网站操作变更。

电话查询

      南京公积金查询电话:025-12329

  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查询项目:可查询个人/单位公积金账户、政策咨询、自助业务(修改初始密码等)。

  短信查询

  查询号码:(025)12329

  服务内容: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收费标准:

  免费。12329短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

网点查询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

  电话:025-84552800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城中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玄武区洪武北路9号

  电话:025-84552869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政务服务中心A140窗口

  电话:025-68505140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3015:00-17:30(夏令时)

  【铁路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中山北路260号13楼1303室

  电话:025-85821231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4014:00-17:00

  【江宁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341号君铂大厦二楼(胜太路与双龙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地铁1号线胜太路站旁)

  电话:025-52286084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六合分中心服务大厅六合网点】

  地址: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32号

  电话:025-57124172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浦口分中心服务大厅江浦网点】

  地址:浦口区文德路5号

  电话:025-58882600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江北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15号楼一楼

  电话:025-5849091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溧水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溧水区中大街48-3

  电话:025-57222220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溧水分中心“市民之家”办事点】

  地址: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D220窗口

  电话:025-5723623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高淳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高淳区镇兴路208号

  电话:025-57336345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浦口区象山路4号B座二楼42号窗口

  电话:025-6965939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14:30-17:30(夏令时)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2021年南京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

  上限: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4500元);

  下限: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8月1日起,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月)。

提取条件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提取材料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➋首付款发票;

  ➌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➍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➎身份证;

  ➏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不动产权证书》;

  ➋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➌《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➍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➎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➏身份证;

  ➐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➋付款发票;

  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➍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➎身份证;

  ➏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南京其非住房类别提取公积金额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时限

  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重大疾病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南京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办结时间:15工作日

  资金到账时间以入账时间为准。

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4、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贷款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1.身份证明:

  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2.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资料:

  ①购房贷款,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②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4.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5.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6.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贷款流程

      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

  1、柜面办理。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2、网上办理。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本地购房提取。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

  1、柜面办理。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2、网上办理。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本地购房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柜面办理。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2、网上办理。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本地购房提取。

  退休提取:

  1、网上办理。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本地购房提取。

  2、柜面办理。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三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提取:

  1.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

  2.柜面办理: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项目备案后,职工携带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遭遇突发事件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申请,分中心工作人员上门审核后,职工携带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失业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患重大疾病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低保或特困职工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并签订承诺书,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出境定居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申请,分中心工作人员上门审核后,职工携带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执行。按照现行规定,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2倍。

  (二)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或士官的根据已有住房套数同档次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三)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须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

贷款还款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②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⑤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⑤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公积金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