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83-6630486
办公地址: 公主路12号
官方网站: http://www.lcgjj.gov.cn/
上班时间: 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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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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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临沧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公积金查询:http://www.lcgjj.cn/wt-web-gr/grlogin
单位公积金查询:http://www.lcgjj.cn/wt-web-kfs/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临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旗山路
电话:归集稽核科2145855、3114194
公积金热线: 12329
各区县管理部电话:
临翔管理部 :2145850 3114190
云县管理部 :3213566 3114188
双江管理部 :7621701 3114185
永德管理部 :5216488 3114182
凤庆管理部 :4211043 3114183
镇康管理部 :6630486 3114180
耿马管理部 :6121529 3114177
沧源管理部 :7126861 3114175
2020年度临沧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职工;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
4、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房屋类提取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建房应提供单位集资建房协议、建房售房合同)、预付款收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房地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结息年度的储存余额;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拥有所建住房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准建证批准一年内,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准建证、土地证、施工协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房地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结息年度的储存余额;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3、大修自住住房,拥有住房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者鉴定证明)出具一年内,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者鉴定证明)、准建证、土地证、施工协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房地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结息年度的储存余额;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除提供2—3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在村社、乡镇和所在单位有效证明。
4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近期还款凭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本年度的缴存额,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职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贷款期限必须满1年以上,且支取额不得超过结清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5、房租超出家庭收入50%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
(1)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或纳入当地低保证明)、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簿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供本人及配偶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结息年度的储存余额,但支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纳入低保范围期间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退休的
(1)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应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的退休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有储存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账户;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有关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劳动鉴定委员会、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有储存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账户;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3、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
(1)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有关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提供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有储存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账户;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4、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1)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有储存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账户;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审验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有关证明;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有储存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账户;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遗赠人。
6、户口迁出本市的
(1)由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交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2)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时,同时应提供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调令、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3)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有储存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账户;
(4)支取时,单位应开具收据给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开拨款单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房地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结息年度的储存余额;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本年度的缴存额,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职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贷款期限必须满1年以上,且支取额不得超过结清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房租超出家庭收入50%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可以提供本人及配偶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结息年度的储存余额,但支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纳入低保范围期间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
全额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
4、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以前年度有过支取的,现有新的购、建自住住房行为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职工;
2、借款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申请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置换个人购、建房贷款;
4、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且已付清不低于总房价款3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批准文件及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
项目 类别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份 数 |
备 注 |
||
原件 |
复印件 |
|||||
公 共 材 料 |
1 |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身份证 |
各1 |
各2 |
||
2 |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户口簿 |
各1 |
各2 |
|||
3 |
申请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
各2 |
工作单位出具,样本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
|||
4 |
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 |
1 |
2 |
单身由单位出具证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文件;丧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
||
5 |
借款申请表、共同还款承诺书、抵(质)押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
各2 |
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
|||
购房 |
商品房等 |
7 |
已付30%以上购房首付款发票 |
1 |
2 |
售房单位出具 |
8 |
商品房购销合同、协议 |
1 |
2 |
买卖双方签定 |
||
二手房 |
9 |
二手房买卖合同 |
1 |
2 |
买卖双方签定 |
|
10 |
契税完税发票 |
1 |
2 |
由当地税务局出具 |
||
自建房 |
11 |
土地使用权证 |
1 |
2 |
||
12 |
准建证 |
1 |
2 |
当地建设局出具 |
||
13 |
预付款收据 |
1 |
2 |
收款人出具 |
||
大修理 |
14 |
房管部门危房鉴定意见 |
1 |
2 |
由当地房管部门鉴定 |
|
15 |
施工合同 |
1 |
2 |
由申请人与施工方签定 |
注意事项:
1、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审验后退还。
2、此外,在发放贷款时,借款人还需提供抵押物价值评估表、抵押物权证、保险单据以及在受托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
1、初审
委托银行审核通过后,信贷员应对申请借款人提供的《申请审批书》及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签署调查意见。
2、审核
信贷员签署调查意见后,信贷负责人应对申请贷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署意见。
3、审批
信贷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市中心领导或具有授权权利的各管理部主任审批签字。
4、签发委托价款通知书
市中心领导或具有授权权利的各管理部主任审批签字后,签发《委托借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
委托银行接到《委托借款通知书》后,按银行有关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信贷审查,借款人办理好抵押登记、保险等手续,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日期,借款合同生效,贷款发放。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已实施)
现行中:临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