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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18-8223576

办公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48号

官方网站: http://gjj.enshi.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恩施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恩施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fwdt.gjj.enshi.gov.cn/wt-web-gr/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718-8223576

查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除法定假日外)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网点查询

缴存比例

2020年度恩施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额的5%至12%缴交。

缴存基数

2020年度恩施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恩施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6、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7、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非房屋类:

  1、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3、离休、退休的;

  3、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4、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前来办理。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本人也必须到场签字。

3、支取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4、所有提供的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提取流程

步骤一:

申报:提取人持有关资料到办事处或州直营业部窗口填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心服务大厅提取审批,

步骤二:

受理:窗口受理 并审核,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当日办结。

步骤三:

提取:审核同意后,转账到提取人个人账户,提取人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的金额,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要的资金,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3、自住房屋装饰装修: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且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

  2、辞职、辞退、开除

  3、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

  5、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州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以上,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7、申请第二次贷款必须在首次贷款还清次月以后;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贷款间隔期必须大于60个月;

8、借款人(含配偶)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

2、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或离异、丧偶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注:有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上述资料。

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商品房:

(1)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发票(或房产证和全款发票);

二手房:

(1)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

  (1)七年以内的由经济适房开发中心出具的购房合同;

  (2)付款凭证;

  4、城镇规划区内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规划、住建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2)建房施工合同;

  5、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

  (1)所建房屋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乡建办证明及建房施工合同;

  6、城区房屋装修:

  (1)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表;

  7、乡镇房屋装修: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批复文件);

  (2)乡建办证明;

  (3)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表。

贷款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及《担保书》等资料。

步骤二:

等候答复: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在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 7日内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等情况进行贷前审查,作出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答复。

步骤三:

签订合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向受委托金融机构发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并签发支付凭证。

步骤四:

银行放款:受委托金融机构收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支付凭证后,再次核实有关资料,办理划款手续。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起贷金额1万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装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贷款还款

(1)借款人应于还款当月25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25日,银行扣款还贷。

(2)贷款后1年内不得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分为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部分提前归还本金的起点金额为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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