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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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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钦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余额查询:https://wx.qzsgjj.org.cn/wt-web/grlogin

单位余额查询:https://wx.qzsgjj.org.cn/wt-web/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网点查询

缴存比例

2020年度钦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

缴存基数

2020年度钦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月缴存上限为16712元,月缴存下限为1810元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3、离、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提取材料

房屋类: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市建规委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复印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核发部门公章);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二手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集资人员名单及《集资建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单位房改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核定的《按成本价住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年以内有效)和《总平图》;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二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4、属二次购建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维修资金预算(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对帐单必须打印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需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份);

4、申请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如在国家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权属证明材料;

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租赁税据(一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④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总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否为其购买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诊断书、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⑦已获赔付的保险金、保障金等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离休、退休: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县级以上医院和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失业证、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手册和本人存折户名、帐号、开户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6、调离广西区行政区域: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7、出境定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迁移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护照及签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如原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有关委托文件(一份)。

  8、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经办人签字(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表格);

  ②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已故职工的死亡通知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提取流程

1、受理职工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审核职工提取条件及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核查职工可提取使用的金额(二个工作日)

2、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可提取金额进行相互复核(一个工作日)

3、报领导审批(二个工作日)

4、提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回拨手续。

提取额度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法规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契税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二手房购房总额以房屋增值税或契税发票中的成交金额、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房屋为“子母套”的,购房总额以其中一套购房价款计算。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权利价值。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法规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一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值。

  法规倍数按15倍确定,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公积金存贷比情况进行调整。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达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不纳入计算公式。

  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确定。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六)贷款额度可根据职工还款能力调整。还款能力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费、家庭负债及担保负债等情况综合评估。

贷款条件

1、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3、有规定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除外),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4、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7、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8、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

贷款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贷款流程

1、申请人提交贷款资料
2、承办网点录取(3个工作日)
3、承办网点审批(3个工作日)
4、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
5、签署借款合同(资格审批通过2个工作日后)
6、借款合同经放款银行盖章(3个工作日)
7、办理过户、抵押
8、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递交放款资料
9、承办网点上报放款资料,录入系统并审批(3个工作日)
10、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
11、放款(1个工作日)

钦州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贷款额度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契税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二手房购房总额以房屋增值税或契税发票中的成交金额、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房屋为“子母套”的,购房总额以其中一套购房价款计算。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权利价值。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一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值。
规定倍数按15倍确定,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公积金存贷比情况进行调整。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达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不纳入计算公式。
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确定。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六)贷款额度可根据职工还款能力调整。还款能力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费、家庭负债及担保负债等情况综合评估。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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