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74-12329
办公地址: 海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大楼1楼
官方网站: http://www.qhgjj.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s://www.qhgjj.com/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查询电话:(0971)6164043转600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海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海海南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北路59号
联系电话:0974-8523881
2020年度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为5%-12%。
2020年度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23640元,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1700元。
2020年度海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2019年度海南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下限不得低于海南最低工资标准。
房屋类: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4、购买二手房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6、购买集资房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0、大修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职工患重大疾病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一)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中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
8、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四)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购买二手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7、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六)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购买集资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6、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房款(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及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九)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7、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8、购买集资建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9、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10、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各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三)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四)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五)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调离本行政区域调令及复印件一份;
5、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转入证明(需注明公积金转入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职工患重大疾病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委托代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2013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5、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名下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部分提取: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
4、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5、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7、职工患重大疾病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详提取细额度请向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全额提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真实购房行为,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符合“中心”规定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6、满足“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不同贷款情况,需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集资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集资建房协议》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二手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5)未过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四份;
(6)所购房屋是近十五年竣工房屋的证明资料;
(7)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8)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商品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1、贷款额度: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对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下浮;
(2)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3)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未办理过购房贷款及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未结清购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40%。
1、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取得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还款,可选择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可使用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折)以委托扣款方式还款。借款人和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保证此卡(折)内有足够的资金,以便委托贷款银行扣划成功(每月1—20日)。
(2)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在省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借款人和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后,可使用本人及配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中心于次月开始每月16日按约定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月缴存额,直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银行卡到委托贷款银行还款(每月1—30日)。
2、贷款年限1年以上,正常还款1个月以后允许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1万元。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只改变月还款额,不缩短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