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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551-62669708

办公地址:合肥市花园街79号

官方网站:http://gjjzx.hefei.gov.cn/

上班时间:周一~周五:9:00-17:00,周六上午9:00-11: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手机查询

  如果是个人用户手机查询公积金步骤,同样要登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点击“个人用户查询”,出现合肥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大厅”,点击第三行“住房保障”,找到“住房公积金查询”栏并点击,点击最下方“办理”按钮,出现“个人用户登录”。点击注册,注册完毕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出现住房公积金查询页面,点击“办理”,进入个人用户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可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取合肥公积金余额查询、缴费明细,办理地点,办理材料,流程等。

电话查询

     合肥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自动语音查询:24小时;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9:00-17:00

  查询项目: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缴款年限查询

  查询小贴士:可通过公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询。

  免费短信通知服务详情说明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免费短信通知服务,如不需开通,请随时回复数字2,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到106575297077,联通、电信用户发送到15209898373。

网点查询

      合肥市建行蜀山支行西二环服务点

  电话:0551-62826736

  地址:西二环与黄山路交口东南角博澳丽苑E栋二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冬季2:30-5:30;夏季3:00-6:00)

  合肥市新站区城北营业部

  电话:0551-12329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128号,铁路分中心窗口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合肥巢湖市分中心服务点

  电话:0551-12329

  地址:合肥巢湖市向阳路239号(向阳路与党校路交叉口)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合肥滨湖营业部

  电话:0551-62641152

  地址: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合肥市庐江县管理部

  电话:0551-87321255

  地址:庐城镇文明北路翠绿园小区办公楼

  上班时间:周一~周五:9:00-17:00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6831元。

  2021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合肥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96831÷12×3),即24207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24207×12%)分别为2904元(最高缴存额为5808元,较去年增加40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提取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至提取时未正在就业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入刑人员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提取材料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须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增值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和本人填写确认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七)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卡、户口本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近一年内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偿还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贷款情况说明;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退休的,须提供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另须提供下述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簿;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最后取得的有效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拆迁安置等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提取流程

     第二十一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提取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提取,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提取额度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销户提取除外)。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全额付款或首付达到规定比例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当年未提取的,以后年度可以按实际还款额提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在规定提取总额内按产权比确定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提取限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贷款条件

      合肥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

  2.申贷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与建行市三孝口支行、工行市城建支行、农行绿都支行、徽行长江路支行、交行省营业部、中行省营业部等银行有公积金按揭业务签约(协议);

  3.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30%;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并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首付、贷款次数、利率等相关规定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6.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申贷人需为房屋买受人且所占产权比例不得少于50%(含)。

  合肥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

  2.申贷人所购普通自住二手房应在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须是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或单位宿舍的二手房,房屋年限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二十年。

  3.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首付房款须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银行(徽行或工行)专户,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对于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6.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首付、贷款次数、利率等相关规定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7.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8.申贷人需为房屋买受人且所占产权比例不得少于50%(含)。

  合肥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应为现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协议;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按有关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指定账户。

  (四)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受委托贷款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合肥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

  2.申贷人所购普通自住二手房应在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须是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或单位宿舍的二手房,房屋年限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二十年。

  3.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首付房款须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银行(徽行或工行)专户,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对于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6.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首付、贷款次数、利率等相关规定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7.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8.申贷人需为房屋买受人且所占产权比例不得少于50%(含)。

      合肥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应为现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协议;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按有关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指定账户。

  (四)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受委托贷款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贷款材料

      合肥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为开通激活后的徽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新设置过密码)

  2.《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一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仅查验,复印件3份,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4.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4份,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1份,复印件4份

  5.户口本原件仅查验,复印件3份,复印首页、户主页、夫妻双方页;

  6.开发商出具的预付款收据原件仅查验,复印件3份,预付款+贷款额=房价

  7.购房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一份,复印两份,购房合同必须备案

  8.夫妻双方收入证明一份,复印1份,有效期三个月(公积金缴存单位盖章)

  9.还贷储蓄存折(卡),贷款银行查验,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

  10.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份,配偶在合肥市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需提供(如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注:1.复印件及证明均用A4纸张,一纸一份。交行受理的组合贷款需再加印复印件一份。2.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3、4、5、8项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3.上述材料应如实提供,如有异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进一步核实。

合肥购买二手房公积贷款材料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仅查验,为开通激活后的徽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新设置过密码)

  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一份

  3.出卖人、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仅查验,复印3份,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4.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3份;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无离婚协议的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1份,复印件3份。

  5.户口本原件仅查验,复印3份,提供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

  6.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复印2份

  7.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仅查验,复印3份,存量房托管款+贷款额=房价(以合同、契税、托管协议价低者计)

  8.过户前及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需载明竣工年限

  9.过户前或过户后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

  11.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复印2份,购房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12.夫妻双方收入证明一份,复印1份,有效期三个月(公积金缴存单位盖章)

  13.还贷储蓄存折(卡),贷款银行查验,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

  14.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份,配偶在合肥市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需提供(如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注:1.复印件及证明均用A4纸张,一纸一份。在交行办理的组合贷款需再加印印件一份。

  2.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3、4、5、12项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3.上述材料应如实提供,如有异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进一步核实。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合肥公积金贷款申请指南、贷款流程、贷款额度等。

贷款流程

      1、借款人通过网上或现场咨询,下载或领取相关表格

  2、借款人持相关材料至管理中心业务受理柜面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3、借款人持中心同意贷款的书面审批意见至“一站式服务”银行柜台,进行面谈。通过后,现场草签借款合同

  4、银行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共有权人家庭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交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符合的,告知借款人原因及相应解决方案

  5、担保公司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

  6、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贷款发放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55万元。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

  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明确对婚姻状况变化后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

  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还款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那些

  理论上,有两种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其中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增加。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偿还本金,由于本金减少,每月的利息也逐月减少,每月的还款额度也相应减少。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可以变更吗

  可以。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如何变更

  到当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办理变更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哪种好

  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别适合不同的借款人,没有绝对的利弊之分。

  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固定,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有稳定收入的借款人。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开始还款的压力较大,后期压力较小,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积蓄的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还款付息方式

  1、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本息,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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