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317-12329
办公地址: 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官方网站: http://www.czgjj.net/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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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0317-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317-5509905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序号 |
网点名称 |
地 点 |
营业时间 |
咨询电话 |
01 |
城区分中心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2175086 2175131 2175151 |
02 |
渤海新区 分中心 |
港城区: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港城区:5766183 渤海新城: 贷款5837205, 归集/提取5481252 |
03 |
任丘分中心 |
任丘市中央公园广场5号楼112铺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2251900 2251806 |
04 |
河间分中心 |
新华中路123号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3226020 |
05 |
泊头分中心 |
泊头市裕华西路139号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8228052 8261908 |
06 |
黄骅分中心 |
黄骅市红旗大街46号(汉庭酒店底商)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5316796 5238018 |
07 |
沧县分中心 |
新华区蔡御街与百川路交口东南角,御宇国际办公楼一楼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5518216 |
08 |
肃宁管理部 |
1、肃宁县武垣路15号 2、肃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区一楼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5013698 |
09 |
献县管理部 |
献县106国道西侧支油办楼下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4636907 |
10 |
吴桥管理部 |
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115号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7275111 |
11 |
东光管理部 |
东光县邮政路69号(县新华书店斜对过)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7516986 7500816 |
12 |
南皮管理部 |
南皮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8859169 |
13 |
青县管理部 |
青县凰城小区北侧20号楼底商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4326796 |
14 |
孟村管理部 |
孟村县财政局南200米路东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6762956 |
15 |
盐山管理部 |
盐山县平安大街32号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6221001 |
16 |
海兴管理部 |
海兴县城兴盛街16号 |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
缴存:6610199 提取:6610200 贷款:66103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额的5%至12%缴交。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为19703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上限为19703元,缴存基数下限为3941元。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非房屋类:
一、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步骤一:
提出申请: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二:
等待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三:
公积金提取: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全额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申贷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新就业的大学生、引进人才可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5、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需成本费用50%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6、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 商品房:
(1)购房合同;
(2)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 二手房:
(1)购房协议;
(2)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过户的完税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步骤一: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申请者本人将填妥的表格和上述办理材料向承办银行进行提交,资料齐全者当场办理。提交材料不全者,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步骤二: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和银行贷款审查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承办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步骤三:
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接承办银行送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支票到承办银行贷款专户。
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妇双方月工资总额的3O%乘以贷款总月数来确定;
3、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
4、购买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
5、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证券价值的90%。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