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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317-12329

办公地址: 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官方网站: http://www.czgjj.net/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沧州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沧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czgjj.net/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沧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法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0317-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317-5509905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网点查询

序号

网点名称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01

城区分中心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2175086

    2175131

    2175151

02

渤海新区

分中心

 

港城区: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渤海新城:中捷亿联中国五金总部机电大厦南楼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港城区:5766183

渤海新城:

贷款5837205,

归集/提取5481252

03

任丘分中心

任丘市中央公园广场5号楼112铺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2251900

   2251806

04

河间分中心

新华中路123号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3226020

05

泊头分中心

泊头市裕华西路139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8228052

8261908

06

黄骅分中心

黄骅市红旗大街46号(汉庭酒店底商)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5316796

5238018

07

沧县分中心

新华区蔡御街与百川路交口东南角,御宇国际办公楼一楼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5518216

08

肃宁管理部

1、肃宁县武垣路15

 2、肃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区一楼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5013698

09

献县管理部

献县106国道西侧支油办楼下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4636907

10

吴桥管理部

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115号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7275111

11

东光管理部

东光县邮政路69号(县新华书店斜对过)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7516986 

      7500816

12

南皮管理部

南皮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8859169

13

青县管理部

青县凰城小区北侧20号楼底商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4326796

14

孟村管理部

孟村县财政局南200米路东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6762956

15

盐山管理部

盐山县平安大街32号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6221001

16

海兴管理部

海兴县城兴盛街16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缴存:6610199

提取:6610200

贷款:6610300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额的5%至12%缴交。

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为19703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上限为19703元,缴存基数下限为3941元。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非房屋类:

    一、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同情形需要的不同材料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二:

等待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三:

公积金提取: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提取额度=当年执行的公租房每平方米租金/70%×90㎡×当年租房月数。

(2)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商品住房房租每年可提取最高额度为9260元。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5、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全额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贷款条件

1、申贷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新就业的大学生、引进人才可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5、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需成本费用50%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6、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 商品房:

(1)购房合同;

(2)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 二手房:

(1)购房协议;

(2)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过户的完税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贷款流程

步骤一: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申请者本人将填妥的表格和上述办理材料向承办银行进行提交,资料齐全者当场办理。提交材料不全者,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步骤二: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和银行贷款审查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承办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步骤三:

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接承办银行送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支票到承办银行贷款专户。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妇双方月工资总额的3O%乘以贷款总月数来确定;

3、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

4、购买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

5、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证券价值的90%。

贷款还款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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