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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57-8229961

办公地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

官方网站: http://www.bijie.gov.cn/bm/bjszfgjjglzx/index.shtml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毕节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毕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s://fw.bjzfgjj.gov.cn/login.html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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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2020年度毕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缴存基数

2020年度毕节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6823元,最低不低于1570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毕节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缴存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

3、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享受毕节市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4、 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出毕节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 缴存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毕市公积金字[2012]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7、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其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同时提取人还应根据自己不同使用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提取流程

1、缴存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直接登陆毕节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经本人所在单位核实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预留印鉴栏上加盖单位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印鉴

3、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大修和翻建住房后凭有效证明材料,原则上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购建、大修和翻建自住住房总金额支出的70%。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以转账方式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缴存职工正常还款次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间隔时间为12期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两次提取最少间隔时间为: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购房贷款每月还款额。

3、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发票总额扣除医保补贴后的余额部分。

4、缴存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属于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属于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差价部分。

5、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享受毕节市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当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出毕节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贷款条件

1、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2、职工已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5、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

6、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上浮10%;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在商业银行已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50%;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也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的50%。

贷款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等;

5、自建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件或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以及工程预算等;

6、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以及工程预算等;

7、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

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材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贷款的有关手续到房产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到受委托银行按程序办理放款手续。

注: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对两年之内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且已获得房屋产权证或全额发票的借款人,可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按毕节城区商品房房价的平均水平为基数(即每平方米3200元),以不超过144平方米测算房屋总价,按照30%的首付比例确定。贷款额度的核定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抵押或质押物价值、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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