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313-2089500
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zjkgjj.com/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15号
上班时间:工作日 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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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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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313-7680037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查询公积金信息、公积金缴款明细、贷款申请、贷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等。
张家口市区(桥东区、经开区)公积金办公网点市民中心三楼,
桥西区公积金办公网点SOHO国际大楼B座3楼。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春、秋、冬季1:30——5:30,夏季2:30——5:30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额的5%至12%缴交。
2020年度张家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张家口最低工资标准。
一、租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指张家口行政区域内的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同租赁协议期内,每年度提取一次。
二、购房提取
职工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费用。
四、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偿还贷款12个月后,且在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减住房贷款本金或偿还贷款本息,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其它非清户提取
1.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治疗后,可凭相关资料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冻结、划拨。
六、清户提取
1.离退休。
2.劳动合同到期、个人辞职、单位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封存半年未恢复缴存,也未办理转移的。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出境定居、参军上学、被判处刑罚、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4.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
1、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同情形需要的不同材料
(1)、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工作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购房支取的需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支取业务;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它清户支取的,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转账还贷和清户手续;
(4)、单笔支取5万元以上及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严重困难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分管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
(5)、支取申请人将申请书第三联交回单位下账。
一、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支付租赁金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按15元/平米/月的租赁单价执行,上限不超过18000元/年。
二、购房提取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为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为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额度为交款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额度为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费用。
四、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 冲减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每次冲减金额不少于5000元(结清贷款除外)且不大于贷款本金余额。
2.冲减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普通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额和提前还款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额。
4.偿还共有权住房贷款:提取金额按实际占有的产权比例计算,不超过本人一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其它非清户提取
1.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年可以提取十二个月缴存额。
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自已负担费用。
六、清户提取
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在城镇合法居留的身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2、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依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应在购置住房五年内(商品房以收款票据为准,二手房以契税票据时间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住房总价款的20%,购买二套房首期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30%。
6、同意调查个人征信情况,个人信誉度应符合贷款要求。
7、具有经营管理中心认可或有资质机构评估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具备资质的担保公司,开发企业担保作为担保人。
基本材料:
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材料:
一手房:购房合同、付款票据;
二手房:交易后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存量房买卖合同;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向管理部、营业部、办事处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根据个人及购房信息填写或打印《张家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签字确认。
步骤二:
初审:填写《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家庭房屋拥有套数调查表》,确定贷款年限、选择担保公司;
步骤三:
签订合同:有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与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放款交接手续。
贷款额度:
1、最高申请贷款额不超过60万元
2、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贷款利率:
2017年度张家口贷款基准利率为:
首套住房:
(1)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
(2)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二套房:
(1)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
(1)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温馨提示:以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准;贷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统一在次年的1月1日调整。
等额本息还款:
1、贷款采取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2、借款人每月20日之前到委托银行预存到还款储蓄卡上月还款金额由银行代扣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还款包括:部分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贷款。(都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提前还款申请书》)
1、提前部分还本: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两个月以上,方可申请提前还款,还贷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提前还款申请书》。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部分偿还贷款可以有两种选择:
(1)每月还款额不变,相应缩短贷款年限。
(2)贷款年限不变,调整每月还款额。
2、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借款人只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和上次还款日占用利息,以后的利息不再计收,按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回。
贷款操作请注意:提前还款必须在每月20日导出贷款数据之前或者是贷款数据导入系统入帐之后方可进行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