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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906-212830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09: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19:30:00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团结路街道 团结南路社区居委会 211号 2楼 G01-G06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阿勒泰公积金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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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s://www.xinjianggjj.com/alt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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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06-212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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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团结路街道 团结南路社区居委会 211号 2楼 G01-G06

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我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1628元,职工单位和个人合计月最高缴存额为519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阿勒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合计月最低缴存额为154元。

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缴存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批复文件;

(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国定居);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继承人银行卡;

4.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壹佰元的封存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六)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异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5.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七)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6.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八)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或集资房售房账户证明,全款已付清的,提供个人银行卡和全款付清房款发票;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建房证明或修房证明;

5.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发票;

6.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十)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5.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十一)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优惠售房审批表》;

2.《房改计算表》;

3. 交款票据;

(十二)购买拍卖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证;

(十三)职工在工作地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

5.无自有产权住房书面声明;

6.《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7.租赁费用发票;

8.房屋租赁协查表(非公共租赁房提供);

9.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非公共租赁房提供)。

(十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协议;

6.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十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清偿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还贷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借款合同;

(4)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5)主贷人个人征信报告(同一笔贷款首次还款时提供);

(6)银行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卡;

附注:1.夫妻双方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配偶方电子档案只需要点击提取业务档案查看即可共享(不包含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提取凭条),无需重复扫描。

2.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系统中可查询到(4)(5)相关信息的的无需提供,留存《异地还款明细》即可。

提取流程

综合岗进入柜台—业务受理—提取业务—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录入资料—打印提取凭条—档案扫描—提交审批—审批岗进入柜台待办审批—资金结算—办理完成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销户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 符合部分提取的有关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规定两年提取时效内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按月偿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按月对冲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部分清偿自住住房贷款本金,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六个月缴存额的存储余额,申请次数每年不超过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四)一次性偿清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当年还款额;可一次性偿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房租市场价格确定提取标准,职工按照标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住楼房建筑面积在80(含)平方米以下的,提取额度最高标准为每月1200元;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提取额度最高标准为每月1500元;租住平房提取额度最高标准为每月800元;低于此标准的,据实提取,(县城(镇)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参照执行)。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补充,提取申请人在租赁自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以系统办理提取日期为界定)。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须在项目已竣工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后按照个人实际出资金额提取。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第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应优先偿还,偿清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十一条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贷款条件

(一)满足《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相关规定。

(二)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职工及配偶账户余额中留存的金额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且借款人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应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三)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20%的首付款票据;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的,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30%的首付款票据;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40%的费用票据。

(五)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建造、翻建、大修在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贷款材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担保人已婚应当提供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和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应提供离婚证书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丧偶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身职工应当签署借款人单身承诺书;

(三)借款及配偶近一个月内个人征信报告;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六个月异地缴存流水明细和异地贷款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

(一)期房贷款:《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房产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二)现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三)(三)二手房贷款:二手房交易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证明(资金划转凭证或转账凭证),契税完税证明。

(四)拆迁安置房贷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五)集资建房贷款:集资建房协议、首付款收据。

(六)拍卖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竞拍协议,契税完税证明。

(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提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30日内有效)、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及资金证明。

(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分三级审批,管理部由中心授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受理发放过程中各审批人员具体审查责任如下:

一、贷前调查职责

负责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借款人信誉状况、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担保方式合法性、有效性。

二、贷款初审职责

(一)负责核实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购房资料的完整性,借款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资料上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对有明显差别的,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

(二)负责核定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金额,测算借款人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并保证其准确性;核定贷款额度时,采取就低原则,贷款额度数值保留至千位;

(三)负责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完整性;

(四)受理资料的工作人员不能签约贷款合同。

三、贷款审核职责

(一)负责审查借款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资料签署是否完备、填写是否完整,各种资料内容衔接是否一致;

(二)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措施等情况,有无明显贷款风险,贷款的发放是否可行。

四、贷款审批职责

负责审核报送的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完备、额度年限是否准确,评价贷款风险,对有风险隐患的,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

五、贷款签约职责

负责对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贷款合同文本及附件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现象,签署要素是否与审批意见、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负责审查借款相关责任人及担保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贷款合同文本、凭证及相关资料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对签署人身份及资料不符的,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

六、担保落实职责

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并负责审查贷款担保落实情况,即:采用抵押形式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含预抵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是否已返回中心;采用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质押凭证是否返回中心或保证金是否在贷款发放前按有关规定交纳完毕。审核完毕后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档案专管员归档。

七、贷款发放职责

(一)负责审核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已按程序完成签字、签章手续;

(二)负责核查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是否落实;

(三)负责审查借款合同中贷款收款账户信息应与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信息资料是否一致;

(四)负责审查借款凭证是否准确。

八、贷后管理职责

(一)负责逾期贷款的催还,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个人基本信息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状况有责任发现,并在系统中及时修改;

(二)负责开发企业所担保公积金贷款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的回收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审核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初审人员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批不超过2个工作日,具备贷款发放条件后的,放款不超过3个工作日。

贷款额度

(一)当前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贷款额度根据《阿勒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确定,且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挂钩: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贷款时预留余额除用于一次性清偿本次贷款不得有其他用途。

(二)借款职工提取公积金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购房价值;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60%之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出具相关收入证明。

(五)在商业银行有贷款的职工申请贷款,月还款额=银行贷款每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银行贷款每月还款额要以借款职工提供的银行贷款还款明细来确认,银行贷款每月还款额无法确认时,按照银行贷款总额根据贷款年限分摊每月还款来计算。

(六)共同人借款人未缴存住房的,收入计算标准:

1、共同借款人为正常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其收入按相关部门开具的实际月工资收入计算。

2、共同借款人为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有明确缴税基数的,工资收入按三个月缴税基数平均数确定。完税证明上无明确缴税基数,实行定额税的,月工资收入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实行免税的,工资收入按不高于2000元计算。

贷款还款

第三十八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一次性清偿贷款。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或归还最后一期贷款的,应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当期利息,并在归还完当期利息后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九条 提前还本:借款人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申请次数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已签订按月对冲还款协议的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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