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98-12329
办公地址: 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
官方网站: http://gjj.hainan.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进行查询。
查询网址:http://bsdt.hngjj.net/hnwsyyt/index.jsp
进入网站后依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或单位登录,然后输入账号密码即可。
如果不能通过刷脸实名认证登陆,可临柜办理或下载“海南公积金”APP办理。
查询电话:12329 12345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9:00—17:00;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机关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8%,其他单位在个人和单位各5%—12%的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由确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在我局每年公布的范围内,缴存比例为10%至24%。
1.海口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1723元
2.海口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670元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以下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租房提取: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该项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若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再由职工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职工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丧失劳动力:《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退休:法定退休的:“零”材料办理,经联网共享获取职工退休信息实时办结。提前退休或特殊情形退休或系统无法核查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临柜办理。
死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
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建造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建造房前已在建造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商品房:经网签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无网签备案的还需提供备案确认表原件);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5项材料。
二手房: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契约/合同;购房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
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
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出境定居: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职工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1.职工到柜台领取或中心网上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
3.职工备齐材料后送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4.提取接件人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5.业务经办人初审送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完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到该申请人单位基本账户或指定的还贷账户或交款账户;
7.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
3.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标准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4.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5.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6.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学费总额。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共同借款人应符合除第二、三项外的其他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限额标准(见本栏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一致。
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断缴3个月且未补缴,或断缴4个月(含)以上的;
二、单笔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24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五、存在“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八、所购住房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产权式酒店和其他非住宅房产;
九、家庭现有两套住房登记记录,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一、基础性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三)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登记等情况经联网共享获取信息或前往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家庭现有住房登记证明为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个人收入默认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上述收入证明自打印或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第(一)至(四)项资料。
说明:所有办理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二、其他资料
(一)购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付款凭证。其中,购商品房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购限价商品房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购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的,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大于30%的不需提供付款凭证);
(二)购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借款人自愿选择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选择过户前提交申请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对。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建证件资料。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书。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应报建的,需提供经职能部门批准的证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大修情况。
(五)商转公贷款,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应一并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
(二)借款人配偶应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选择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配偶也应一并列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三)若申请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由受委托银行决定需提供的商贷申请资料及受理要求。
可通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海南公积金手机APP,以及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支付宝“码上办事”等渠道办理。
1、开发企业(单位)办理楼盘备案(5个工作日);
2、借款人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3、受委托银行受理(含预签订借款合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6个工作日);
4、借款人及贷款相关利害关系人与受委托银行办理后续的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登记等手续;
5、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担保;受委托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
6、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送达借款合同及借据(5个工作日)。
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手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五)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一)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随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要求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用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和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3个月(不含)以下的,由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不受逾期期数限制。职工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交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可暂缓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