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97-2125160
办公地址: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东大街11号
官方网站: http://www.aksu.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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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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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阿克苏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账户余额查询:https://www.xinjianggjjwt.com/
单位账户查询:https://124.117.245.67/login?service=http%3A%2F%2F218.84.108.2%3A7001%2Fwt-web-dw%2Flogin
温馨提示:
(1)查询内容: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贷款金额、年限、月还款额、贷款余额等相关信息。
(2)职工查询要件:职工可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3)查询时限:可即时查询。
拨打中心的公积金查询电话查询:0997-2125236;1682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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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窗口、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服务地址、联系电话:
阿克苏地、(市)直窗口地址:地、市直单位职工在阿克苏市交通银行三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联系电话:0997-2122012
地直受委托银行地址:
农业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北大街第一分理处
农行联系电话:0997-2133740、0997-2133840
交通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
交通银行联系电话:15909977733
市直受委托银行地址:
工商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北大街营业部
工行联系电话:0997-2122470、0997-2125913
建设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
建行联系电话:0997-2125939、0997-2124320
库车管理部地址:库车县农行院内
库车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7129837、0997-7127151
库车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库车支行解放路分理处:0997-7122413
工商银行库车支行营业部:0997-7122896
建设银行库车支行文化路营业部:0997-7124201
沙雅管理部地址:沙雅县政府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一楼
沙雅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8322765、0997-8330213
沙雅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沙雅支行:0997-8322348
工商银行沙雅支行:0997-8322344
新和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新和支行三楼
新和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8121510、0997-8126160
新和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沙雅支行:0997-8122272
拜城管理部地址:拜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拜城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8621023、0997-8629516
拜城受委托银行:
建设银行拜城支行营业部:0997-8622421
工商银行拜城支行营业部:0997-8622354
温宿管理部地址:建行温宿县支行四楼
温宿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4538890、0997-4539992
温宿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温宿支行营业部:0997-4532440
工商银行温宿支行营业部:0997-4538411
阿瓦提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阿瓦提支行三楼
阿瓦提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5126226、0997-5121000
阿瓦提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阿瓦提支行营业部:0997-5122119
工商银行阿瓦提支行营业部:0997-5122103
乌什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乌什支行三楼
乌什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5327366
乌什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乌什支行营业部:0997-5322357
柯枰管理部地址:柯枰县水利局综合办公楼一楼
柯枰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5823799
柯枰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柯枰支行营业部:0997-5822553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阿克苏市东大街11号地区防疫站综合楼东段3、4层
联系电话:0997-2125160
2020年度阿克苏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7、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所有种类的提取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均需提供: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父母、子女直系亲属符合提取条件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亲属不予提取。
除此外,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要求如下:
1、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房产管理部门有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提取公积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房产公司加盖合同章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中已注明购房账号的可以不再提供证明)。
2、房改房:
(1)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2)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3、单位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原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复印件,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表,超过两年期限不予受理,以现场勘查记录表勘查日期为准。
(2)单位集资建房建设工程投资额达到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现场勘察确认后,可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3)单位集资房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以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房屋类:
所有种类的提取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均需提供: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父母、子女直系亲属符合提取条件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亲属不予提取。
除此外,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要求如下:
(一)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房产管理部门有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提取公积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房产公司加盖合同章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中已注明购房账号的可以不再提供证明)。
(二)由于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购房合同备案和契税缴纳方式不同,如不能提供有备案章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发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可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初审、复核人员登陆职工购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网站,经初审、复核人员核实网上备案信息属实的,签署查询情况及审核意见,办理提取手续。(此条款适用于地区以外的自住商品房购房提取)
(三)购房改房的提交
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
1.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原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复印件,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表,超过两年期限不予受理,以现场勘查记录表勘查日期为准。
2.单位集资建房建设工程投资额达到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现场勘察确认后,可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3.单位集资房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以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五)购买二手房的提交
1.交易后买房人过户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过户的房产证办证日期一年内可办理提取,房产证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六)自建住房的提交
1.经规划部门或抗震部门网上备案审批的自建房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经规划部门或抗震部门网上备案的抗震安居房或安居富民房提交《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或《安居富民工程档案资料》原件、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在《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或《安居富民工程档案资料》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3.由公积金中心初审、复核人员登陆当地抗震部门网站核实网上备案信息属实的,签署查询情况及审核意见办理提取手续。如有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的,可由公积金中心现场勘查自建房屋情况属实的,办理提取手续。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
1.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大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经公积金中心现场勘查符合大修项目的,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大修项目提取金额,办理提取手续。
3.自住住房大修项目范围:上下水管道、暖气设施、电路设施、窗户、墙体等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可申请提取。装修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
1.《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
2.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3.提取公积金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还贷剩余不足部分由职工支付现金归还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住房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
2.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3.提取公积金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还贷剩余不足部分由职工支付现金归还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十)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
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原件、复印件,租金收据原件、复印件,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非房屋类:
所有种类的提取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均需提供: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父母、子女直系亲属符合提取条件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亲属不予提取。
除此外,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要求如下:
(一)离退休的提交
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
1.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配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死亡的由其配偶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提取,职工死亡由其他亲属办理的出具继承人合法继承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提取手续。
(三)出境定居的提交
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
正式调动手续原件、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提交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2.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原件。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八)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符合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十三种特殊慢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
1.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2.患病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自行承担医疗费用不足2万元的,不得提取公积金。
1、单位或职工提供办理提取各类业务要件材料,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各类审核表格;
2、职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
3、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审批手续
4、单位或职工本人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
部分提取: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价总额;购二手房、商品房全款付清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全款未付完的,提取金额加首付款不得超过房价。
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的、大病就医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的。
职工应具备:
①、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期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②、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含半年)。
③、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及有效居留身份;
④、购买自住住房;
⑤、用所购房产作抵押。
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经房产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④最低首付20%以上房款票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根据不同贷款情形,选择相应材料:
1、办理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经房产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④最低首付20%以上房款票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2、办理二手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在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留存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④购房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⑥提供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二手房估价报告;(审查原件);
⑦借款人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工资卡)便于贷款划转。
3、办理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单位集资房分房协议或分房证明;(留存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④最低首付20%以上房款票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4、办理房改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房改部门出具的房价计算表;(留存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④最低首付20%以上房款票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5、办理异地商品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经当地房产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④最低首付20%以上房款票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⑥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⑦在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留存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⑧所购房产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文件,注明开户银行和帐号以便资金划转。(留存一份原件、复印件两份);
注:在异地购买商品房办理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地住房做抵押(在房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房产需提供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二手房估价报告。
6、办理异地二手房贷款需提供:
①填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原件一式叁份);
②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应提军官证;不能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军官证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③在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留存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⑤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叁份);
⑥提供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二手房估价报告;(审查原件);
⑦借款人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工资卡)便于贷款划转。
注:在异地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地住房做抵押,抵押房产需提供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二手房估价报告。
1、地市直职工办理流程:
(1)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咨询(领取贷款资料清册)→填写资料清册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及承诺保证;
(2)初审合格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3)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4)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向受托银行划转贷款基金;
(6)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款发放后由窗口通知借款人到窗口领取办理完毕的贷款资料和贷款发放凭证。
2、各县职工办理流程:
(1)各县职工到所在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贷款资料清册;
(2)填写资料清册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及承诺保证;
(3)管理部初审合格以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向经办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
(4)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各县管理部复核全套贷款资料以后送到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终审;
(6)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向受托银行划转贷款基金;
(7)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8)贷款发放后由各县公积金管理部通知借款人领取办理完毕的贷款资料和贷款发放凭证。
等额本息还款: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提前还贷服务: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