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817-2666263
办公地址: 南充市市政新区二号楼一楼
官方网站: http://www.nanchong.gov.cn/zfgjjglzx/index.html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
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
|
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南充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syw.nczfgjj.com:10121/wt-web-gr/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服务热线查询电话:12329
南充公积金管理中心:2251983
庆管理部:2223498
高坪管理部:3350194
嘉陵管理部:3634809
阆中管理部:6306606
南部管理部:5582298
西充管理部:4236876
仪陇管理部:7227010
营山管理部:8221203
蓬安管理部:8604326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2021年南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020元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4.二手房购买提取
非房屋类: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的
2.刑辞职解聘辞退需提取公积金的
3.退休需提取公积金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取
5.患重大疾病家庭困难需提取
6.遭遇重大灾难事故家庭困难需提取
7.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房屋类:
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提取父母子女的需关系证明及身份证);
3、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
4、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两年之内);
以上2—4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购买商品房已办产权证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提取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3、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
4、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两年之内);
以上2—4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购买二手房凭产权证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提取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3、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两年之内);
6、房管部门房屋交易的查询证明;
7、交易资金流向证明(交易资金实行监管的,提供资金结算监管证明)
以上2—5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租住自住房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管部门出具的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房产情况证明;
4.提取申请人根据租住房屋所属性质情况还需提供不同的资料:
(1)租赁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租房、人才公寓的,提供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证》或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同时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款凭证;
(2)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出租人租金收款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
温馨提示
提取额度:
1.在核定提取额度时,可以不扣除月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15%部分;
2.结合近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家庭年度最高提取限额不超过15,000元;
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3)租住单位自建住房(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的),采取由单位统一造册、实地核实,集中划付的方式办理。
非房屋类:
退休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储蓄存折;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3、提取人身份证;
4、退休证或退休批复文件;
以上3—4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般应由离、退休人员本人办理。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
3、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相关清算组织文件。
以上2、3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办理。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遭遇重大灾难事故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和子女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相关单位出具的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灾难事故包括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火灾和交通事故。缴存当事人须在重大灾难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患重大疾病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和子女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结算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八种疾病。缴存当事人须在重大疾病出院结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提取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3、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借款合同;
5、最近一年银行正常还款明细表(到贷款经办银行申请打印并加盖银行证明章);
以上2—4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因本市公积金贷款还贷的,免第3、4项材料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提取时,先支取主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最近12个月有3期(含)以上逾期的,申请支取时,须正常还款3个月后再予支取。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判刑辞职解聘辞退需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提取人身份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2、3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办理。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不单位盖章);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以上2、3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职工凭缴存存折、单位盖章的《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实际购买费用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年实际还款本息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
3.租赁自住住房,每次提取金额为年度租赁费用超过本人和配偶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5%的部分,且家庭年度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4.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金额小于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或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注:符合以上提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7.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购商品房(期房抵押):
主要资料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
2
|
|
2
|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
2
|
|
3
|
申请人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2份)
|
2
|
|
4
|
购房地房屋情况证明
|
1
|
1
|
5
|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1
|
1
|
6
|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
2
|
|
7
|
不少于购房款要求成数的已付款发票
|
2
|
购买商品房(以其他房屋抵押):
主要资料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
2
|
|
2
|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
2
|
|
3
|
申请人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2份)
|
2
|
|
4
|
购房地房屋情况证明
|
1
|
1
|
5
|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1
|
1
|
6
|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
2
|
|
7
|
不少于购房款要求成数的已付款发票
|
2
|
|
8
|
抵押人房屋的评估报告
|
2
|
|
9
|
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
|
2
|
|
10
|
申请人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2份)
|
2
|
购买二手房:
主要资料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
2
|
|
2
|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
2
|
|
3
|
申请人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2份)
|
2
|
|
4
|
购房地房屋情况证明
|
1
|
1
|
5
|
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
2
|
|
6
|
网签的资金监管协议
|
2
|
|
7
|
交易资金(首付款)监管证明
|
2
|
|
8
|
拟交易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2
|
|
9
|
拟交易房屋评估报告
|
2
|
|
10
|
公积金中心预同意贷款通知书
|
1
|
1
|
11
|
过户后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2
|
|
12
|
买受人契税完税发票
|
2
|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住房情况和个人征信情况,以及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自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限额由家庭单边缴存的可贷35万元、双边缴存的可贷45万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